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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執行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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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基金補助項目如下:
(一)普及服務區域建置費。
(二)數位服務示範區建置費。
(三)普及服務淨成本。
(四)其他促進普及發展之費用。
    普及服務區域建置費,以補助系統相關設備為限,補助金額不得逾該
    受補助計畫總工程款之百分之四十九,並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上限。
    數位服務示範區之建置費補助,以提供此服務之相關物料設備為限,
    補助金額不得逾該受補助計畫總工程款之百分之四十九,並以新臺幣
    六百萬元為上限。
    普及服務淨成本補助,以系統經營者於普及服務區域前一會計年度提
    供普及服務淨成本為限,並以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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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核定獲建置補助案之系統經營者,應於本會通知後二週內簽訂補助
    行政契約,逾期視同放棄。
    受補助之系統經營者應依前項行政契約及本會核定之補助計畫確實執
    行,並於完工後,檢具完工報告向本會申請查核。查核不合格者,應
    依前項行政契約之約定辦理。
    前項查核,本會得會同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
    經核定之補助計畫有變更者,系統經營者應於本會核定完工日期之三
    十日前附具正當理由向本會申請變更。其屬期限之展延者,展期不得
    逾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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