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基金補助項目如下:
(一)普及服務區域建置費。
(二)數位服務示範區建置費。
(三)普及服務淨成本。
(四)其他促進普及發展之費用。
普及服務區域建置費,以補助系統相關設備為限,補助金額不得逾該
受補助計畫總工程款之百分之四十九,並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上限。
數位服務示範區之建置費補助,以提供此服務之相關物料設備為限,
補助金額不得逾該受補助計畫總工程款之百分之四十九,並以新臺幣
六百萬元為上限。
普及服務淨成本補助,以系統經營者於普及服務區域前一會計年度提
供普及服務淨成本為限,並以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