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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本辦法所稱行動通信網路業務,係指行動電話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
及行動寬頻業務。
行動經營者應自獲核配之電話號碼開始營業之日起,提供其用戶號碼可攜
服務。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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