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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 11 條
本辦法所稱行動通信網路業務,係指行動電話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 及行動寬頻業務。
第 13 條
行動經營者應自獲核配之電話號碼開始營業之日起,提供其用戶號碼可攜 服務。
第 14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