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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1.6/2.4GHz 衛星通信行動地球電臺(MESs)技術規範及型式認證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1
1.依據及適用範圍
1.1 依據
    本要點依「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及審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2 適用範圍
    MES 可為手持式、可攜(手提)式、車裝式、航空式、船舶式、主機
    連接式、半固定或固定式設備,或為多模式終端機中之一個元件。
    本要點僅適用於表 1  所列衛星行動業務(MSS) 之工作頻帶,多模
    式 MES  使用於其他系統之相關頻帶及其技術標準,不適用本要點之
    規定。
1.3 內容及參考
    關於衛星通信行動地球電臺(MES )之型式認證作業程序、測試項目
    、合格標準、測試方法及測試規定等相關技術規範,考量衛星行動通
    信屬全球性及國際性之特性,為符合國際標準之一致性,本規範未規
    定或與國際標準不一致時,將遵循並參考適用  ETSI TBR 41 最新版
    本之相關規定,以期本規範之完整性。
    關於衛星通信行動地球電臺(MES )之型式認證作業程序、測試項目
    、合格標準、測試方法及測試規定等相關技術規範,考量衛星行動通
    信屬全球性及國際性之特性,為符合國際標準之一致性,本規範未規
    定或與國際標準不一致時,將遵循並參考適用  ETSI TBR 41 最新版
    本之相關規定,以期本規範之完整性。
2
2.定義及縮語
2.1 定義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2.1.1 載波打開狀態(已分配頻道):
      MES 以連續或非連續模式發射信號時之狀態。
2.1.2 載波關閉狀態(空閒模式):
      MES 已開機,但不發射信號時之狀態,即不在載波打開之狀態。
2.1.3 傳導測定:
      接線至 MES  天線埠,直接量測發射信號之強度。
2.1.4 輻射測定:
      實際輻射場強度之測量。
2.1.5 有效等向輻射功率(EIRP):
      發射功率和最大天線增益之乘積,相當於各同性源向所有方向均勻
      地輻射。
2.1.6 MSS (行動衛星業務)頻帶:
      國際電信聯合會(ITU) 分配予每個經營 MSS(行動衛星業務)網
      路者之頻率範圍。
2.1.7 窄頻系統:
      指 MES  在地球對太空方向之額定載波頻率間隔小於 300KHz 者。
2.1.8 寬頻系統:
      指 MES  在地球對太空方向之額定載波頻率間隔等於或大於 300 K
      Hz  者。
2.1.9 網路控制頻道:
      MES 自 MSS  系統網管設施接收控制指令所用之頻道。
2.1.10  特殊測試設備(STE):
        使檢測實驗室控制 MES,進行本規範規定測試之設備。
2.1.11  NCF (網管設施)控制指令:
        MSS 系統網路中用以指示某一特定終端機或終端機組之指令,指
        示其應執行某些特定動作,或進入或維持某些特定狀態。在測試
        時,NCF 控制指令得來自特殊測試設備(STE)。
2.1.12  額定頻寬(Bn):
        衛星行動地球電臺(MES) 射頻發射之 Bn 為頻率間隔之寬度(
        fc - a, fc + b),其中 fc 為 MES  發射頻譜之中心頻率,a 
        和 b  應由申請者指定,可隨著 fc 變化,且 Bn 內所有 MES  
        發射信號位準須大於不必要發射之特定位準。
        頻率間隔(fc - a, fc + b)之寬度(Bn)規定如下:
     (i)在窄頻系統中,且 a=b  時,Bn  不得超過 4  個額定載波頻
          率(即 5  個頻道間隔);
    (ii)在窄頻系統中,且 a  1 b  時,Bn  不得超過 1  個額定載
          波頻率(即 2  個頻道間隔);
   (iii)在寬頻系統中,且 a=b  時,Bn  不得超過 1  個額定載波頻
          率(即 2  個頻道間隔)。
    (iv)在寬頻系統中,且 a  1 b  時,Bn  不得超過 1  個額定載
          波頻率(即 2  個頻道間隔)。
        頻率間隔(fc - a, fc + b)應在 MES  之工作頻帶內。
2.1.13  工作頻帶:
        指專屬 MSS  系統網路中指配予 MES  之發射工作頻帶,應在 1
        610.0 至 1626.5MHz  範圍以內。
2.1.14  測試負載:
        測試負載應為一不反應、不輻射具安全耗散發射機功率之功率衰
        減器。
2.1.15  不必要發射:
        於載波打開狀態時落在 Bn 外之發射,及在載波關閉狀態時所產
        生之發射。
2.2 縮語
    本要點使用下列縮語:
    ┌─────────┬──────────────────┐
    │AC                │交流電源                            │
    ├─────────┼──────────────────┤
    │Bn                │額定頻寬                            │
    ├─────────┼──────────────────┤
    │CCITT             │國際電報電話諮詢委員會 (現為 ITU-T) │
    ├─────────┼──────────────────┤
    │CDMA              │分碼多址接取                        │
    ├─────────┼──────────────────┤
    │CMF               │控制及監視功能                      │
    ├─────────┼──────────────────┤
    │dBW               │相對於 1  瓦特之分貝值              │
    ├─────────┼──────────────────┤
    │EIRP              │有效等向輻射功率                    │
    ├─────────┼──────────────────┤
    │EMC               │電磁相容性                          │
    ├─────────┼──────────────────┤
    │EME               │外接式設備                          │
    ├─────────┼──────────────────┤
    │IE                │可安裝設備                          │
    ├─────────┼──────────────────┤
    │IEC               │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                  │
    ├─────────┼──────────────────┤
    │IME               │內接式設備                          │
    ├─────────┼──────────────────┤
    │ITU               │國際電信聯合會                      │
    ├─────────┼──────────────────┤
    │LTE               │實驗室測試設備                      │
    ├─────────┼──────────────────┤
    │MES               │行動地球電臺                        │
    ├─────────┼──────────────────┤
    │MSS               │行動衛星業務                        │
    ├─────────┼──────────────────┤
    │MICMES            │專用識別碼                          │
    ├─────────┼──────────────────┤
    │NCF               │網管設施                            │
    ├─────────┼──────────────────┤
    │PE                │可攜式設備                          │
    ├─────────┼──────────────────┤
    │RF                │無線電頻率                          │
    ├─────────┼──────────────────┤
    │SES               │衛星地球電臺及系統                  │
    ├─────────┼──────────────────┤
    │STE               │特殊測試設備                        │
    ├─────────┼──────────────────┤
    │TDMA              │分時多址接取                        │
    ├─────────┼──────────────────┤
    │TTE               │電信終端設備                        │
    └─────────┴──────────────────┘
3
3.測試項目及標準
  詳細之測試項目、合格標準、測試方法及測試規定等,詳如本要點第 4
  點至第 9  點之規定。
4
4.1610.0  至 1626.5MHz  及 1626.5 至 1628.5MHz  頻帶外之不必要發
  射測試(載波打開狀態)
4.1 目的
    保護 1610.0 至 1628.5 MHz 頻帶外之其他無線電業務及系統,使之
    不受 1610.0 至 1626.5 MHz 頻帶內工作之 MES  發射之影響。
4.2 合格標準
    MES 在 1610.0 至 1626.5 MHz 及 1626.5 至 1628.5 MHz 頻帶外之
    不必要發射之最大 EIRP 值,不得大於表 2  所列之規定值。
    表 2  中相鄰頻帶間之規定值若有不同,則中間頻率適用較低值。
    本合格標準適用於附錄 C  之 C.2  所列之環境條件。
4.3 測試方法
    本測試應以申請者所指定 MES  設定之最小及最大發射頻率檢測。
    測試環境條件依附錄 C  之 C.3  規定。
    每次測試時,MES 應以 STE  或申請者提供之其他測試設備設定在其
    指定發射頻率之一,於該頻率以最大功率發射(載波打開狀態)。
    如 MES  具有交接功能(即可在通話時更換頻道),應使此功能失效
    。
    發射之載波應以附錄 B  之 B.2.3  規定之測試訊號,以最大速率加
    以調變。
    在測試設備中,頻譜分析儀雜訊大小應至少要比表 2  所列規定值低
    6 dB。
    本測試是依附錄 B  之 B.4  所規定之輻射或傳導方式來量測。
    附錄 D  適用於輻射不必要發射之量測。
    附錄 E  適用於傳導不必要發射之量測。
4.3.1 峰值測定
      峰值測定時,頻譜分析儀應設定在掃瞄模式,並應在下列條件下操
      作:
      頻率掃瞄:依所要測定之頻率範圍而定
      解析度頻寬:表 2  規定之測定頻寬
      顯示頻寬:至少為測定頻寬之三倍
      平均值功能:取消
      峰值保持功能:啟用
      掃瞄時間應為符合正常校準及操作容易性之最短時間。
      峰值測定時,頻譜分析儀應依表 2  規定之頻率範圍改變頻率。
4.3.2 平均值測定
      平均值測定時,頻譜分析儀應設定在掃瞄模式,並應在下列條件下
      操作:
      頻率掃瞄:依所要測定之頻率範圍而定
      解析度頻寬:表 2  規定之測定頻寬
      顯示頻寬:等於測定頻寬
      平均值功能:啟用
      峰值保持功能:取消
      測定時間應使測得數值與後續量測平均值之差小於 1 dB ;若測得
      數值符合適用之規定值時,測定時間可定為 100 ms。
      至於以非連續載波模式工作之 MES,應在發射脈衝之有效部分進行
      測定。測定所使用之總取樣時間應不小於發射脈衝有效部分之 40%
      ,在脈衝之隨機部分測定,不包括同步序列之前置部分。
      平均值測定時,頻譜分析儀應依表 2  規定之頻率範圍改變頻率。
4.4 測試規定
    測定 MES  之輻射不必要發射時,量測值不得超過表 2  規定之數值
    。
    測定 MES  之傳導不必要發射時,量測值加最大天線增益不得超過表
    2 規定之極限值。
5
5.1610.0  至 1626.5MHz  及 1626.5 至 1628.5MHz  頻帶內之不必要發
  射測試(載波打開狀態)
5.1 目的
    保護 1610.0 至 1628.5 MHz 頻帶內工作之無線電業務及系統,使之
    不受 1610.0 至 1626.5 MHz 頻帶內工作之 MES  不必要發射之影響
    。
5.2 合格標準
    MES 在 1610.0 至 1628.5 MHz 頻帶內之不必要發射之最大 EIRP 值
    ,不得大於表 3  至表 5  所列之規定值。
    表 3  至表 5  中相鄰頻帶間之規定值若有不同,則中間頻率適用較
    低值。各種規定若有衝突之處,應以較嚴者為準。
    本合格標準適用於附錄 C  之 C.2  所列之環境條件。
5.3 測試方法
    本測試應以申請者所指定 MES  設計之最小及最大 MES  發射頻率檢
    測。
    本測試應至少測試兩個發射頻率,這兩個頻率應在最小和最大頻率間
    等距間隔。
    本測試所使用之發射頻率應記載在測試報告內。
    測試環境條件依附 CI 之 C.3  規定。
    每次測試時,MES 應以 STE  或申請者提供之其他測試設備設定在其
    指定發射頻率之一,於該頻率以最大功率發射(載波打開狀態)。
    如 MES  具有交接功能(即可在通話時更換頻道),應使此功能失效
    。
    發射之載波應以附錄 B  之 B.2.3  規定之測試訊號,以最大速率加
    以調變。
    在測試設備中,頻譜分析儀雜訊大小應至少比表 3  至表 5  所列規
    定值低 6 dB。
    本測試是依附錄 B  之 B.4  所規定之輻射或傳導方式來量測。
    附錄 D  適用於輻射不必要發射之量測。
    附錄 E  適用於傳導不必要發射之量測。
    頻譜分析儀應設定在掃瞄模式,並應在下列條件下操作:
    頻率掃瞄:依所要測定之頻率範圍而定
    解析度頻寬:表 3  至表  5  規定之測定頻寬
    顯示頻寬:等於測定頻寬
    平均值功能:啟用
    峰值保持功能:取消
    測定時間應使測得數值與後續量測平均值之差小於 1 dB; 若測得數
    值符合適用之規定值時,測定時間可定為 100 ms。
    至於以非連續載波模式工作之 MES,應在發射脈衝之有效部分進行測
    定。測定所使用之總取樣時間,應不小於發射脈衝有效部分之 40%,
    在脈衝之隨機部分測定,不包括同步序列之前置部分。
    對於本測試所使用之每一發射頻率,應在 1610.0 至 fc-a 及 fc+b
    至 1628.5 MHz 之頻率範圍測定之,其中 fc-a 為測試之發射頻率 
    Bn  之下限頻率,而 fc+b 為測試之發射頻率 Bn 之上限頻率,
5.4 測試規定
    測定 MES  在 1610.0 至 1628.5 MHz 頻率範圍內之輻射不必要發射
    時,量測值不得超過表 3  至表 5  規定之數值。
    測定傳導不必要發射時,1610.0  至 1628.5 MHz 頻率範圍內之量測
    值加最大天線增益不得超過表 3  至表 5  規定之數值。
    測定傳導不必要發射時,1610.0  至 1628.5 MHz 頻率範圍內之量測
    值加最大天線增益不得超過表 3  至表 5  規定之數值。
6
6.工作頻帶內之 EIRP 值測試
6.1 目的
    確保 1610.0 至 1625.5 MHz 頻帶內之最大 EIRP 值不大於 WRC-95 
    第 S5.364 節之規定值。
6.2 合格標準
    MES 工作頻帶之 1610.0 至 1626.5 MHz 中之任何頻率,應適用下列
    兩項規定之一:
 (a)MES 之 EIRP 平均值不得超過 - 3 dB (W/4KHz)(規定平均值)
      。(註)
 (b)MES 之 EIRP 峰值不得超過 - 15 dB(W/4KHz)(規定峰值)。
    註:本要點中之平均值指 MES  於載波打開狀態時之平均值。
    申請者在其書面資料中,應指定這兩種不同規定值所適用之特定頻帶
    及工作條件。
    這些規定適用於每一發射頻道所有型式之 MES。
    本合格標準適用於附錄 C  之 C.2  所列之環境條件。
6.3 測試方法
    本測試應以申請者所指定 MES  設計之最小及最大 MES  發射頻率檢
    測。
    本測試應至少測試兩個發射頻率之 EIRP 值,這兩個頻率應在最小和
    最大頻率間等距間隔。
    本測試所使用之發射頻率應記載在測試報告內。
    測試環境條件依附錄 C  之 C.3  規定。
    每次測試時,MES 應以 STE  或申請者提供之其他測試設備設定在其
    指定發射頻率,於該頻率以最大功率進行發射(載波打開狀態)。
    如 MES  具有交接功能(即可在通話時更換頻道),應使此功能失效
    。
    發射之載波應以附錄 B  之 B.2.3  規定之測試訊號,以最大速率加
    以調變。
    在測試設備中,頻譜分析儀雜訊大小應至少比第 6.2  點合格標準所
    列規定值低 6 dB。
    本測試是依附錄 B  之 B.4  所規定之輻射或傳導方式來量測。
    附錄 D  適用於發射 EIRP 值之輻射量測。
    附錄 E  適用於發射 EIRP 值之傳導量測。
6.3.1 峰值測定
      峰值測定時,頻譜分析儀應設定在掃瞄模式,並應在下列條件下操
      作:
      頻率掃瞄:待測發射頻道 Bn 之下限至上限
      解析度頻寬:3 KHz (註)
      顯示頻寬:至少為測定頻寬之三倍
      平均值取消
      峰值保持啟用
      註:測量值應使用 10 log(f/3)公式,將規定值轉換為 4KHz 時
          之等值,其中 f=4。
      掃瞄時間應為符合正常校準及操作容易性之最短時間。
6.3.2 平均值測定
      平均值測定時,頻譜分析儀應設定在掃瞄模式,並應在下列條件下
      操作:
      頻率掃瞄:待測發射頻道 Bn 之下限至上限
      解析度頻寬:3 KHz (註)
      顯示頻寬:等於測定頻寬
      平均值功能:啟用
      峰值保持功能:取消
      註:測量值應使用 10 log(f/3)公式,將規定值轉換為 4KHz 時
          之等值,其中 f= 4。
      測定時間應使測得數值與後續量測平均值之差小於 1 dB; 若測得
      數值符合適用之規定值時,測定時間可定為 100 ms。
6.4 測試規定
    測定輻射性 EIRP 時,申請者所指定之每一特定頻率和工作條件下之
    量測值,不得超過第 6.2  點合格標準規定之數值。
    以傳導測定量測 EIRP 時,申請者所指定之每一特定頻帶和工作條件
    下之量測值,加上最大天線增益不得大於第 6.2  點合格標準規定之
    數值。
    以傳導測定量測 EIRP 時,申請者所指定之每一特定頻帶和工作條件
    下之量測值,加上最大天線增益不得大於第 6.2  點合格標準規定之
    數值。
7
7.載波關閉狀態之不必要發射測試
7.1 目的
    保護其他無線電業務及系統,使之不受 MES  在載波關閉狀態時不必
    要發射之影響。
7.2 合格標準
    MES 在載波關閉狀態時不必要發射之最大 EIRP 值不得大於表 6  所
    列之規定值。
7.3 測試方法
    MES 應設定在非發射(載波關閉)模式。
    如有定期自動發射脈衝之功能(例如位置更新時),STE 應提供抑制
    該功能之方法,且只分析非發射期間之不必要發射。
    測試環境條件依附錄 C  之 C.3  規定。
    在測試設備中,頻譜分析儀雜訊大小應至少要比表 6  所列規定值低
    6 dB。
    本測試是依附錄 B  之 B.4  所規定之輻射或傳導方式量測。
    附錄 D  適用於輻射不必要發射之量測。
    附錄 E  適用於傳導不必要發射之量測。
7.3.1 測定方法
      頻譜分析儀應設定在掃瞄模式,並應在下列條件下操作:
      頻率掃瞄:依所評估頻率範圍之需要
      解析度頻寬:表 6  規定之測定頻寬
      顯示頻寬:至少為測定頻寬之三倍
      平均值功能:取消
      峰值保持功能:啟用
      掃瞄時間應為符合正常校準及操作容易性之最短時間。
      峰值測定時,頻譜分析儀應依表 6  規定之頻率範圍改變頻率。
7.4 測試規定
    測定 MES  之輻射不必要發射時,量測值不得超過表 6  規定之數值
    。
    測定 MES  之傳導不必要發射時,量測值加最大天線增益不得超過表
    6 規定之數值。
8
8.MES 控制及監視功能(CMF) 測試
8.1 特殊測試設備(STE)
    在本項規定之許多測試,MES 所在之環境中,其網路控制頻道及 NCF
    指令之接收應由檢測實驗室所控制,因而需要 STE(見附錄 B  之 B
    .2)。此 STE  應可在實驗室之控制下,產生網路控制頻道及必要之
    NCF 指令,以經其天線之輻射方式、或以直接連接至天線埠之傳導方
    式和 MES  正常通信。STE 亦應提供檢測實驗室和 MES  之測試設備
    界面之方法,以監視 MES  之響應。
8.2 自我監視功能
8.2.1 處理器監視
8.2.1.1 目的
        確保 MES  處理器監視功能正常。
8.2.1.2 合格標準
        MES 應具備處理器監視功能,此功能可監視在 MES  內所有處理
        器工作狀態。
        處理器監視功能應可偵測 MES  內所有處理器硬體及軟體之故障
        。
        任何可偵測之故障發生後一秒內,應即抑制發射(載波關閉狀態
        ),此狀態應一直保持到處理器監視功能認定已消除所有故障情
        況時止。
        申請者應說明發射停止之故障情況。
        本合格標準適用於附 CI 之 C.2  所列之環境條件。
8.2.1.3 測試方法
        測試處理器監視功能時,只須符合第 8.2.1.2  點合格標準,並
        無特殊測試規定。
8.2.2 發射頻率子系統監視
8.2.2.1 目的
        確保 MES  發射頻率子系統監視功能正常。
8.2.2.2 合格標準
        MES 應具備發射頻率子系統監視功能。
        發生任何可偵測之發射頻率子系統故障後一秒內,應即抑制發射
        (載波關閉狀態),此狀態應一直保持到發射頻率子系統監視功
        能認定已消除故障情況時止。
        申請者應說明發射停止之故障情況。
        本合格標準適用於附錄 C  之 C.2  所列之環境條件。
8.2.2.3 測試方法
        測試發射頻率子系統監視功能時,只須符合第 8.2.2.2  點合格
        標準,並無特殊測試規定。
8.3 網路控制頻道指配及接收
8.3.1 網路控制頻道指配
8.3.1.1 目的
        確保 MES  與網路控制頻道指配狀態正常。
8.3.1.2 合格標準
        在電源打開時,MES 無發射情形。
        電源打開後,MES 應進入受控制、非發射(載波關閉)狀態。ME
        S 未與適當之網路控制頻道同步時,應維持於此狀態。
        MES 未與適當之網路控制頻道同步前,應無法進入載波打開狀態
        。
        MES 因某些因素(如信號被干擾或偏離 MSS  服務區範圍)不再
        擁有適當之網路控制頻道後 30 秒內,MES 應抑制發射(載波關
        閉狀態)。
        本合格標準適用於附錄 C  之 C.2  所列之環境條件。
8.3.1.3 測試方法
        MES 應在其開機及關機情況下重複變換狀態(Power On And off
        ),以正常用戶操作步驟發話。
        MES 之發射狀態應加以監視,以確保符合測試規定。
8.3.1.4 測試步驟
        MES 所在之環境,其網路控制頻道之接收應由檢測實驗室所控制
        。
     (a)MES 在關機時,應處於未接收網路控制頻道之狀態。
     (b)MES 開機。
     (c)以正常用戶操作步驟發話。
     (d)此時應可啟動網路控制頻道,以正常用戶操作步驟便可通話。
     (e)網路控制頻道再關閉。
     (f)再以正常用戶操作步驟發話。
     (g)此時應可再啟動網路控制頻道,以正常用戶操作步驟便可通話
          。
        測試全程應監視 MES  之發射狀態。
8.3.1.5 測試規定
        測試步驟(a) 期間及其後,MES 應在關機狀態。
        測試步驟(b) 期間及其後,應無發射發生(載波關閉狀態)。
        測試步驟(c) 期間及其後,應無發射發生(載波關閉狀態)。
        測試步驟(d) 之後,MES 應在發射中(載波打開狀態)。
        測試步驟(e) 之後 30 秒內,MES 應停止發射(載波關閉狀態
                      )。
        測試步驟(f) 期間及之後,應無發射發生(載波關閉狀態)。
        測試步驟(g) 之後,MES 應在發射中(載波打開狀態)。
8.3.2 網路控制接收
8.3.2.1 停止/ 允許發射
8.3.2.1.1 目的
          確保 MES  接受允許發射及停止發射之指令,與網路控制接收
          狀態正常。
8.3.2.1.2 合格標準
          發射中(載波打開狀態)之 MES  於接受其 NCF  之停止發指
          令後 1  秒內,即不得繼續發射。停止發射後,MES 於收到其
          NCF 之允許發射指令前,不得發射。
          已開機、但未發射(載波關閉狀態)之 MES  在收到其 NCF 
          之允許發射指令前,不得發射。
          本合格標準適用於附錄 C  之 C.2  所列之環境條件。
8.3.2.1.3 測試方法
          MES 應可接受允許發射及停止發射之指令,以正常用戶操作步
          驟發話。
          MES 之發射狀態應加以監視,以確保符合測試規定。
          環境測試條件見附錄 C  之 C.3  規定。
8.3.2.1.4 測試步驟
          MES 所在之環境中,其網路控制頻道及 NCF  指令之接收應由
          檢測實驗室所控制。
       (a)啟動網路控制頻道,MES 開機,以正常用戶操作步驟發話。
       (b)將停止發射之 NCF  指令輸入 MES。
       (c)停止發射指令作用時,再以正常用戶操作步驟發話。
       (d)將允許發射之 NCF  指令輸入 MES,此時應能以正常用戶操
            作步驟通話。
       (e)把 MES  設定為載波關閉狀態,將停止發射之 NCF  指令輸
            入 ME。
       (f)停止發射指令作用時,再以正常用戶操作步驟發話。
       (g)將允許發射之 NCF  指令輸入 MES,此時應能以正常用戶操
            作步驟通話。
          測試全程應監視 MES 之發射狀態。
8.3.2.1.5 測試規定
          測試步驟(a) 之後,MES 應在發射中(載波打開狀態)。
          測試步驟(b) 期間,收到停止發射之 NCF  指令後 1  秒內
          ,MES 應停止發射(載波關閉狀態) 。
          測試步驟(c) 期間及其後,應無發射發生(載波關閉狀態)
          。
          測試步驟(d) 之後,MES 應在發射中(載波打開狀態)。
          測試步驟(e) 及(f) 期間及之後,MES 應無發射發生(載
          波關閉狀態)。
          測試步驟(g) 之後,MES 應在發射中(載波打開狀態)。
8.3.2.2 發射頻率控制
8.3.2.2.1 目的
          確保 MES  根據 NCF  指令之設定來發射正確之中心頻率。
8.3.2.2.2 合格標準
          MES 應根據 NCF  指令設定其發射頻率。載波頻率之控制應使
          終端機之 Bn 都在申請者所指定之工作頻帶內。
          本合格標準適用於附錄 C  之 C.2  所列之環境條件。
8.3.2.2.3 測試方法
          依據申請者指定之工作頻帶,以載波頻率指令監視 MES  之額
          定頻寬。
          測試環境條件依附錄 C  之 C.3  規定。
8.3.2.2.4 測試步驟
          本測試應以申請者所指定 MES  設計之最小及最大 MES  發射
          頻率檢測。
          本測試應至少測試兩個發射頻率,這兩個頻率應在最小和最大
          頻率間等距間隔。
          本測試所使用之發射頻率應記載在測試報告內。
          在 MES  所在之環境中,其網路控制頻道及 NCF  指令之接收
          應由檢測實驗室所控制。
       (a)啟動網路控制頻道,MES 開機。
       (b)輸入適當之 NCF  控制信息,指示 MES  設定其載波頻率為
            受測試之發射頻率。
       (c)以受測試之其他發射頻率重複本測試。
          本測試中之發射頻率之載波罩,應使用第 5.3  點規定之測試
          方法,以頻譜分析儀監視之。
8.3.2.2.5 測試規定
          MES 應依 NCF  指令設定其發射之中心頻率。
          所有額定頻寬之受測發射頻率應都在申請者指定之工作頻帶內
          。
8.4 雙模式或多模式 MES 網路控制測試
8.4.1 目的
      保護無線電業務及系統,不受 MES  無線電頻率發射之影響。
8.4.2 合格標準
      多模式 MES  經設定改變為其他系統之工作模式時,在未收到任何
      其他無線電系統之網路控制頻道時,不得發射。
      本合格標準適用於附錄 C  之 C.2  所列之環境條件。
8.4.3 測試方法
      多模式 MES  應置於與其他無線電系統網路隔絕狀態時之適當環境
      ,且應查證並無任何發射。
8.4.4 測試步驟
      將多模式 MES  設定改變為其他系統之工作模式。
      將多模式 MES  置於與其他無線電系統網路隔絕狀態時之適當環境
      ,應不能接收其他無線電系統之網路控制頻道。
      測試全程應監視 MES 之發射狀態。
8.4.5 測試規定
      測試期間應無發射發生。
9
9.設備辦識測試
9.1 目的
    確保每一部 MES  應具有其網路專用之 MES  識別碼(MIC)。
9.2 合格標準
    在正常之接取程序中,MES 使用者是不可能變更其 MES  識別碼(MI
    C ),因此測試每一部 MES  是否具唯一之 MES  識別碼(MIC) ,
    在本要點中並無強制規定。
    MES 收到適當之 NCF  指令時,應能發射其識別碼。
    本合格標準適用於附錄 C  之 C.2  所列之環境條件。
9.3 測試方法
    測試每一 MES  在其網路專用之 MES  識別碼(MIC), 監視 MES  
    收到適當之 NCF  指令時,是否依 NCF  指令發射其識別碼,並應查
    驗所收到之識別碼。
    測試環境條件依附錄 C  之 C.3  規定。
9.4 測試步驟
    MES 所在之環境中,網路控制頻道及 NCF  指令之接收應由檢測實驗
    室所控制。
 (a)啟動網路控制頻道,MES 開機
 (b)輸入適當之 NCF  控制信息,指示 MES  發出其識別碼。
 (c)分析 MES  所發出之信息。
9.5 測試規定
    測試步驟(c) 發出信息中之 MES  識別碼應加以查驗是否和申請者
    所提供之識別碼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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