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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28 日
語音單純轉售服務、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及非 E.164  用戶號碼
網路電話服務規費繳納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含)以上者,繳納義務人有
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之事由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於繳納期
限屆滿前二個月內,附具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依規費法第十六條規定向本會申請分期繳納。
前項所稱有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之事由,指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遭受重大財產損失,導致財務週轉困難,而不能於
法定期間內一次繳清規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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