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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會議意見徵詢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1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會組織法第十條第六項及
    本會委員會議議事要點第十點規定,邀請學者、專家、機關、事業或
    團體之代表人(以下簡稱受邀請者),列席本會委員會議說明、陳述
    事實或提供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徵詢),特訂定本要點。
7
七、受邀請者列席委員會議之發言,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先取得主席同意始得發言。
(二)發言應簡明扼要;時間以十分鐘為原則,必要時,得酌予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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