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會組織法第十條第六項及 本會委員會議議事要點第十點規定,邀請學者、專家、機關、事業或 團體之代表人(以下簡稱受邀請者),列席本會委員會議說明、陳述 事實或提供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徵詢),特訂定本要點。
七、受邀請者列席委員會議之發言,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先取得主席同意始得發言。 (二)發言應簡明扼要;時間以十分鐘為原則,必要時,得酌予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