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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市內網路業務申請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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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公告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及電子檔案之唯
    讀光碟片各七份,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二)事業計畫書及其附件。
(三)主要表格。(主要表格之各電子檔名稱如附表二)
(四)事業計畫書摘要(本摘要應可供主管機關引用及公開)。
(五)申請經營特許業務審查費(以下簡稱審查費)匯款單回執聯影本。
(六)評審項目及其細目所對應事業計畫書之章節頁次明細清單。(應依
      固定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市內網路業務評審標準表之評審項目及
      其細目,詳列事業計畫書所在章節頁次)
    申請人繳交審查費,應以電匯方式匯入主管機關指定帳戶,匯款時務
    必填寫匯款人(即申請人)名稱、地址及電話。
    第一項各種文件應以中文書寫;使用外文證明文件者,應併提出中譯
    文。
    申請人依第一項所檢送之電子檔案,其申請書及本須知附錄之附件應
    以 Microsoft Word 2000  或 2003 中文版本製作,但主要表格應以
    Microsoft Excel 2000  或 2003 中文版本製作,其餘電子檔案若非
    以前述格式製作者,申請人應無償提供合法版權之解讀軟體及其安裝
    、操作之說明各七份,並確保能在 Windows XP 環境下讀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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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經營市內網路業務者,以已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應符合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後段
    有關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之限制。申請人之股權比例,並應符合本規
    則第十一條之限制。
    申請經營市內網路業務者,其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應符合本規則第八
    條第一項所定金額乘以市內網路經營權數。
    市內網路經營權數由主管機關每三年公告一次,並以該公告年度之前
    一年度,內政部所公告之臺閩地區人口數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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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核可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繳交
    履行保證金,其金額應符合本規則第十七條所定金額乘以市內網路經
    營權數,履行保證金應以下列方式擇一繳交:
(一)直接存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帳戶。
(二)國內銀行之履行保證書。(格式如附表四之一及四之二)
(三)設定質權人為主管機關之可轉讓定期存款單(以下簡稱存單)。
    申請人以前項第一款方式繳交履行保證金者,應函知主管機關。
    申請人以第一項第二款方式繳交履行保證金者,其保證期限應自繳交
    履行保證金之日起,至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限之末日起算三個月止。
    申請人以第一項第三款方式繳交履行保證金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於存單內背書轉讓(即於存單之讓與人簽章欄位內蓋用存款人之
      印鑑)。
(二)存款銀行應於質權設定通知書覆函內載明同意於質權消滅前放棄行
      使抵銷權。
    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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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人取得籌設同意書後,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變更登記,其實
      收資本額應符合本規則第八條第一項及第六項之規定,如無法於期
      間內依法完成登記者,得於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
      期。展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主管機關得廢止
      其籌設同意,並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
      行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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