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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長途網路業務申請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
1
一、本須知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六條規定訂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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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須知規範之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
    員會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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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公告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及電子檔案之唯
    讀光碟片各七份,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二)事業計畫書及其附件。
(三)主要表格。(主要表格之各電子檔名稱如附表二)
(四)事業計畫書摘要(本摘要應可供主管機關引用及公開)。
(五)申請經營特許業務審查費(以下簡稱審查費)匯款單回執聯影本。
(六)評審項目及其細目所對應事業計畫書之章節頁次明細清單。(應依
      固定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長途網路業務評審標準表之評審項目及
      其細目,詳列事業計畫書所在章節頁次)申請人繳交審查費,應以
      電匯方式匯入主管機關指定帳戶,匯款時務必填寫匯款人(即申請
      人)名稱、地址及電話。
    第一項各種文件應以中文書寫;使用外文證明文件者,應併提出中譯
    文。
    申請人依第一項所檢送之電子檔案,其申請書及本須知附錄之附件應
    以 MICROSOFT WORD 97  版本製作,但主要表格應以 MICROSOFT EX-
    CEL 97  版本製作,其餘電子檔案若非以前述格式製作者,申請人應
    無償提供合法版權之解讀軟體及其安裝、操作之說明各七份,並確保
    能在 WINDOWS 98 環境下讀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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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點所定之事業計畫書各章順序及其應記載內容如附錄。事業計畫
    書各計畫相互間應具關聯性及合理可行。
    有關事業計畫書記載之內容,不得違反電信法及其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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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三點各款申請文件及書表,應以 A4 紙張直式橫書(圖表不在此限
    )。
    各項文件依本須知、附表、附錄或附件規定,以正本提出者,應於各
    文件之首頁蓋公司章及代表人章;若得以影本提出者,應於該影本首
    頁蓋公司章、代表人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事業計畫書內有關之證明文件、股東名簿、董事名簿、監察人名簿、
    經理人名簿等應分別裝釘成冊,並以附件方式提出。
    文件書表除申請書外,應裝釘成冊並裝箱,裝箱之最大尺寸規格分別
    為長四十二公分、寬三十七公分、高三十二公分,且應於箱外長邊左
    上側標示箱內所裝文件之份數編號、箱號及文件清單(格式如附表三
    ),正本應置於第一份箱內並於箱外載明正本字樣。
    申請人所送之各項文件書表及資料,一概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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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經營長途網路業務者,以已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應符合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後段
    有關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之限制。申請人之股權比例,並應符合本規
    則第十一條之限制。
    申請經營長途網路業務者,其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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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不得補正並不
    予受理外,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
    者,其申請案件不予受理:
(一)逾受理申請期限者。
(二)未檢具申請書或事業計畫書者。
(三)違反本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
(四)未依規定繳交審查費者。
(五)違反本規則第八條規定者。
(六)違反本規則第十條規定者。
(七)違反本規則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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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案件經依第七點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不予受理者,無息退還其
    所繳交之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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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核可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繳交
    履行保證金新臺幣二億元,履行保證金應以下列方式擇一繳交:
(一)直接存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帳戶。
(二)國內銀行之履行保證書。(格式如附表四之一及四之二)
(三)設定質權人為主管機關之可轉讓定期存款單(以下簡稱存單)。
    申請人以前項第一款方式繳交履行保證金者,應函知主管機關。
    申請人以第一項第二款方式繳交履行保證金者,其保證期限應自繳交
    履行保證金之日起,至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限之末日起算三個月止。
    申請人以第一項第三款方式繳交履行保證金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於存單內背書轉讓(即於存單之讓與人簽章欄位內蓋用存款人之
      印鑑)。
(二)存款銀行應於質權設定通知書覆函內載明同意於質權消滅前放棄行
      使抵銷權。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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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人依第九點第一項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由主管機關發給籌設同
    意書。(格式如附表五)
    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為四年。
    申請人無法於前項所定期間內完成籌設並依法取得特許執照者,應於
    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一年,並
    以一次為限,逾期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籌設同意。
    申請人以第九點第一項第二款方式繳納履行保證金者,於申請展延籌
    設同意書之有效期間時,應一併辦理履行保證期間之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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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人取得籌設同意書後,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變更登記,其實
      收資本額應符合本規則第八條第七項之規定,如無法於期間內依法
      完成登記者,得於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
      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籌設同
      意,並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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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人應於取得籌設同意書及完成公司變更登記後,檢具下列文件
      向主管機關申請網路建設許可證: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表六)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籌設同意書影本。
  (四)切結書。(格式如附表七)
  (五)網路建設說明文件:包括網路架構、電信設備建設項目、數量及
        地點等詳細說明。
      網路建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三年。(格式如附表八)
      前項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間不得超過籌設同意書之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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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人取得網路建設許可證後,應依其事業計畫書所定網路建設許
      可證有效期間之建設計畫建設網路。其無法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
      期間內建設完成者,應於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展期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籌
      設同意,其已取得特許執照者,得廢止其特許。
      因不可抗力之事故申請展延者,得按事故遲延期間申請展延,不受
      前項所定展期之限制。
      前二項網路建設許可證展期超過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時,應一併辦
      理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之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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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請人依其事業計畫書有建設微波鏈路或固定無線接取設備之需要
      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架設許可證:
  (一)頻率指配申請表及電臺設置申請表。
  (二)設備規格及原廠檢測之證明文件。
  (三)網路建設許可證影本。
  (四)切結書。(格式如附表九)
      電臺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一年。(格式如附表十)
      申請人未能在有效期間內架設完成者,得於期間屆滿前附具事由及
      原電臺架設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
      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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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電臺架設完成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給無線電臺執
      照。(格式如附表十一之一及十一之二)
      前項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申請人或經營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一
      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照,新照之有效期間自舊照失效之次
      日起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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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申請人資費之訂定,應依電信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變更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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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申請人於申請發給特許執照前,應依電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本
      規則第五十條規定,就其服務有關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報請主管
      機關核准之。申請人並應擬訂其與用戶間服務契約範本,報請主管
      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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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申請人完成本規則第二十三條之四所定之網路規模,並經主管機關
      審驗合格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特許執照:
  (一)特許執照申請書。(格式如附表十二)
  (二)籌設同意書影本。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長途網路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五)資費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
  (六)公司營業規章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七)經營者與其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影本。
      特許執照有效期間為二十年。(格式如附表十三)
      經營者應於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函報開始營
      業,逾期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特許。並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
      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其籌設同意書及網路建設許可證
      之有效期間尚未屆滿者,並廢止其籌設同意及網路建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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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申請人繳交之履行保證金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建設完成,
      依第二十三條之四之規定申請取得特許執照及開始營業後,得申請
      發還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解除履行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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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申請人或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通知
      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
  (一)未於期間內完成公司變更登記者。
  (二)未於期間內完成籌設並依法取得特許執照者。
  (三)未於期間內完成依其事業計畫書所定之三年建設計畫者。
  (四)未於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者。
  (五)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籌設同意或特許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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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經營者原送事業計畫書內容除有下列第一款至第三款異動情形應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其餘各款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但其變更不得影響履行保證金及原事業計畫書所載之所有責任:
    (一)外國人股東之持有股份變動。
    (二)與其他電信網路介接之介面標準。
    (三)管線基礎設施共用架構之規劃。
    (四)營業項目。
    (五)營業區域。
    (六)預定開始經營日期。
    (七)本規則第二十二條之二規定之長途網路建設容量規劃。
    (八)各系統(含網路管理及維運支援系統)及主要交換設備之設置
          地點、廠牌、建設數量及時程之規劃。
    (九)無線電系統之交換設備及電臺使用之頻率、廠牌及建設數量之
          規劃。
    (十)各項服務預定推出時程及其功能之規劃。
    (十一)使用者權益保障措施。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本規定於申請人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可後取得特許執照前,亦適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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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長途網路業務申請特許作業流程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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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須知自公告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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