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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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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諮詢會議,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本會
    主管之相關法令規定,就下列事項提出諮詢意見:
(一)無線廣播電視之節目、廣告。
(二)有線廣播電視之節目、廣告。
(三)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廣告。
(四)其他依本會交付諮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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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諮詢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遴聘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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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諮詢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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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出席委員應就當次議案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並就涉嫌違法議案,勾選
    下列建議處理方式並簽註意見:
(一)應予核處,並加註違規情節輕重。
(二)發函改進。
(三)不予處理。
    有關諮詢會議之議案審查、討論、諮詢意見彙整及建議方式之處理原
    則,另訂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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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諮詢會議之幕僚作業,由本會內容事務處人員兼辦;其會議相關內
      容應專卷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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