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諮詢會議,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本會 主管之相關法令規定,就下列事項提出諮詢意見: (一)無線廣播電視之節目、廣告。 (二)有線廣播電視之節目、廣告。 (三)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廣告。 (四)其他依本會交付諮詢事項。
四、諮詢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遴聘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六、諮詢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
九、出席委員應就當次議案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並就涉嫌違法議案,勾選 下列建議處理方式並簽註意見: (一)應予核處,並加註違規情節輕重。 (二)發函改進。 (三)不予處理。 有關諮詢會議之議案審查、討論、諮詢意見彙整及建議方式之處理原 則,另訂要點規定。
十一、諮詢會議之幕僚作業,由本會內容事務處人員兼辦;其會議相關內 容應專卷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