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審驗項目及標準:詳如固定專用無線電臺審驗紀錄表(附件一)、民
生公用事業智慧讀表專用無線電臺審驗紀錄表(附件一之一)及行動
專用無線電臺審驗紀錄表(附件二)辦理。
(一)來源證明:電臺設備之合法使用權或合法來源證明相關文件。
(二)天線限制:專用無線電臺設置天線不得違反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
、飛行場、助航設備四週禁止、限制建築辦法之規定。天線結構應
與高壓電線保持安全距離,其高度超過地平面六十公尺者,應具有
航空色標及標識燈具,避免危及公共安全。
(三)發射頻率:頻率誤差不得超過最大無線電發射頻率容許差度(詳如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之附件三)。
(四)發射功率:平均功率不得超過核准功率百分之十。
(五)使用頻寬:使用頻寬不得超過核准頻寬。
(六)混附發射:二次諧波功率不得超過無線電最大容許混附發射功率階
度表(詳如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之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