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應每半年定期檢討並更新開放公民參與之業務項目,惟如有業務 需要時不在此限。 符合下列要件之公民團體,得向本會登記列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民團體參與名單」成員: (一)非政府及非營利性之組織。 (二)成立宗旨及業務內容需與通訊傳播、消費者與閱聽人、弱勢團體扶 植相關。 本會應每半年定期檢討並更新符合前項要件之公民團體,惟如有業務 需要時不在此限。 本會於必要時,仍得邀請未登記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民團體參 與名單」之團體推派代表參與通訊傳播監理之事項。
九、為建立資訊公開制度,便利公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本會資訊,增進公民 對本會通訊傳播監理業務之參與,本會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 規定提供公民參與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相關資訊。 本會應於會外網站建立公民參與專區,公告本會開放公民參與之業務 項目及相關申請登記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