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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民參與通訊傳播監理機制行動方案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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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應每半年定期檢討並更新開放公民參與之業務項目,惟如有業務
    需要時不在此限。
    符合下列要件之公民團體,得向本會登記列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民團體參與名單」成員:
(一)非政府及非營利性之組織。
(二)成立宗旨及業務內容需與通訊傳播、消費者與閱聽人、弱勢團體扶
      植相關。
    本會應每半年定期檢討並更新符合前項要件之公民團體,惟如有業務
    需要時不在此限。
    本會於必要時,仍得邀請未登記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民團體參
    與名單」之團體推派代表參與通訊傳播監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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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為建立資訊公開制度,便利公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本會資訊,增進公民
    對本會通訊傳播監理業務之參與,本會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
    規定提供公民參與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相關資訊。
    本會應於會外網站建立公民參與專區,公告本會開放公民參與之業務
    項目及相關申請登記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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