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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處理建議作業原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
2
二、涉有違反兒童及少年保護、公序良俗、內容分級或其他違法情節之節
    目或廣告內容處理,先提請諮詢會議討論並作成處理建議後,再提請
    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3
三、諮詢會議開會前,本會幕僚單位應先就案件違法事實與法律構成要件
    之涵攝作分析整理;諮詢會議可參考幕僚單位之分析意見,協助審酌
    及確認個案事實與法規範構成要件是否相符及其可能造成之影響,以
    作成處理建議,其餘涉及行政裁罰之裁量等,仍由本會委員會議依職
    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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