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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處理建議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5 日
1
一、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以下簡稱諮詢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依本要點辦理。
2
二、涉有違反兒童及少年保護、公序良俗、內容分級或其他違法情節之節
    目或廣告內容處理,先提請諮詢會議討論,並由諮詢委員提出其諮詢
    意見後,由幕僚作業單位依第四點彙整,再提請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並
    作成決議。
3
三、諮詢會議開會前,本會幕僚作業單位應先整理案件違法事實與法律構
    成要件之涵攝;諮詢會議可參考幕僚作業單位之整理結果,協助審酌
    及確認個案事實與法規規範構成要件是否相符及其可能造成之影響,
    由諮詢委員提出其諮詢意見,關於行政裁處之事實認定、法規適用及
    其裁量權行使等,仍由本會委員會議依職權為之。
4
四、本會就諮詢會議所提諮詢意見作業原則如下:
(一)出席諮詢委員應提出書面意見,議案經諮詢會議討論後,勾選諮詢
      意見。
(二)幕僚作業單位於彙整諮詢委員之諮詢意見並作成會議紀錄後,提送
      本會委員會議作為審議及決議之參考。
(三)幕僚作業單位於前款之會議紀錄內,亦得添註其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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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內容得提供諮詢會議討論案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