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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通信網路技術審驗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1
1.法源依據
  為確保網路之通信品質,依據電信法第三十九條及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
  則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本規範。
2
2.申請審驗之程序
2.1 申請人於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限內,應先於技術上對其既有傳輸網路分
    割完竣,並對擬出租之通信網路完成自評測試,再向國家通訊傳播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技術審驗。
2.2 申請技術審驗時,應依第 4  點之規定,檢附相關申請表及資料乙式
    兩份,送請本會審驗。
3
3.審驗項目及抽樣檢驗原則
3.1 本技術規範審驗項目分為一般性審驗、機房端審驗及傳輸電路審驗。
    其中一般性審驗和機房端審驗採全數檢驗,傳輸電路審驗採抽樣檢驗
    。
3.2 傳輸電路抽樣檢驗原則:
    傳輸電路分為有線傳輸接取電路(以下簡稱接取電路)及有線傳輸中
    繼電路(以下簡稱中繼電路)。
3.2.1 所出租之電路屬接取電路者
3.2.1.1 抽樣檢驗總數量
        由申請人所報驗之訂戶分接器(TAP )總數量,依下列原則決定
        抽樣測試總數量。
     (1)訂戶分接器數量在一千五百個以下者,抽驗五點。
     (2)訂戶分接器數量在一千五百個以上者,每增加一千五百個(不
          足者以一千五百個計),則抽驗點增加一點。
3.2.1.2 抽樣檢驗點之選取
        依抽樣檢驗總數量隨機選取光節點(Fiber Node)數,再依所選
        取之光節點為中心座標,隨機於 360。內決定一角度,沿此角度
        方向左右各 100  公尺之範圍內,選擇最遠端之訂戶分接器為其
        測試點。如選取之角度方向範圍內無訂戶分接器可供測試時,須
        重新選取。
        註:光節點(Fiber Node):指分配線網路中傳送有線廣播電視
            信號之光纖電纜終端點,用以將下行光信號轉成電信號及上
            行電信號轉成光信號。
3.2.1.3 單向與雙向電路抽樣檢驗比例
        申請人所報驗之接取電路,如一部分電路提供雙向傳輸服務,而
        另一部分電路僅提供單向傳輸服務時,單向與雙向電路抽樣檢驗
        數量應依二者所報驗之訂戶分接器數量按比例抽驗。
3.2.1.4 其他注意事項
     (1)電路出租業務得提供為上行控制信號者,其頻率不得超過四十
          二兆赫;下行頻道規劃,不得使用既有之有線廣播電視節目頻
          道。
     (2)電路出租業務規劃下行頻道時,不得影響有線廣播電視現有分
          配線網路之傳輸品質,並不得使用禁用頻道。
3.2.2 所出租之電路屬中繼電路者(包括中繼站間之幹線電路及中繼站至
      末端點之支線電路)
3.2.2.1 抽樣檢驗總數量
     (1)申請人所報驗之有線傳輸電路埠總數量,依附錄「市內、國內
          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中繼電路技術審驗抽樣標準」決定抽樣
          檢驗總數量。
     (2)所報驗之有線傳輸電路埠總數量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傳輸電路之纜線如為頻道分割者,依所報出租業務使用容量埠
          數計算。
        ‧傳輸電路之纜線如為實體分割出租者,每一條芯數應以兩個埠
          計算。
        ‧傳輸電路之纜線如部分為頻道分割,部分為實體分割時,電路
          埠總數量應依個別計算方式之容量加總之。
     (3)申請人所報驗之傳輸電路,其頻道分割及實體分割抽樣檢驗數
          量應依二者所報驗之數量按比例抽驗。
     (4)各機房中繼站所報驗收容之有線傳輸電路埠數佔所報驗電路總
          埠數之比例,決定各該機房中繼站之抽樣檢驗電路埠數(如屬
          同一電路對應之兩端電路埠,同時被抽出時,則其中一端電路
          埠重抽之)。

                                  各機房中繼站報驗之電路埠數
  各機房中繼站抽樣檢驗電路埠數= ─────────────── 
                                  所有機房中繼站報驗之電路埠總數

                                  ×抽樣檢驗總數量

     (5)上述計算結果,不足平均分配之餘數埠,由本會審驗人員決定
          分配於其中之機房,惟各機房中繼站抽樣檢驗電路埠數之總和
          須等於抽樣檢驗總數量。
3.2.2.2 抽樣檢驗點之選取
        各機房中繼站之抽樣檢驗電路埠數,依申請人所檢送附表七中繼
        電路傳輸設備一覽表之使用容量及附表八中繼電路頻道分配表所
        述之數位階層速率頻道收容編號數量中隨機選取。
        註:中繼站係指具有可供接取電路埠之機房。
4
4.申請審驗應檢附之表格及資料
  申請人報請本會技術審驗時,如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應檢附附表
  一之申請表,如為專用電信網路或其他電信網路業者應檢附附表二之申
  請表。依申請表所須檢附自評報告書之檢驗數量,不得低於第 3  點所
  定之抽樣數量。依申請表應檢附之資料及其測試方法,分別說明如下:
4.1 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通信網路技術審驗項目紀錄表自評
    報告書(如附表三):
    實際測試範圍以經核定之事業計畫書所載電路出租網路架構為準,並
    將自行評估測試結果記錄於本書表內。
4.1.1 一般性審驗自評資料:
4.1.1.1 資料查核:
        依據經核定之事業計畫書,填寫相關資料如附表四至附表十(相
        關表格中如未設置或未提供電路出租者得免填)。
4.1.1.2 障礙申告及處理:
        須提供障礙申告之免費服務電話。對每一通障礙申告之處理應有
        記錄可供查核,並檢附障礙申告受理單及障礙處理流程。
4.1.1.3 帳務測試:
     (1)出租電路之資費如以傳輸資料量計費時,應提供對每一傳輸電
          路之帳務測試,其內容至少包括出租電路對象或號碼、連線日
          期、連線開始時間及結束時間(包含時、分、秒)、傳輸資料
          量。
     (2)出租電路之資費如非以傳輸資料量計費時,則須提出資費之費
          率說明。
     (3)資費須事先陳報本會,並就計費方式檢附帳務測試資料及說明
          。
4.1.1.4 接地測試:
     (1)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之網路已經審驗合格者,免除本項檢驗,惟
          遇有疑慮需要測試時,得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
          規則」及相關規定進行測試。其標準值:頭端<15  歐姆,架
          空電纜<50  歐姆,訂戶引進線<100 歐姆。
     (2)其餘種類網路如有使用戶外架空電纜者,須於各機房測試其接
          地電阻,以靠近機房端之最近引出線架空纜線為測試點,其接
          地電阻值應<50  歐姆。
     (3)測試時應以專用接地電阻量測儀器測試之。
     (4)檢附網路接地電阻測試資料及說明。
4.1.1.5 通訊監察:
        須檢附具備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配合執行通訊監察功能之同
        意書。
4.1.2 機房端審驗自評資料:
      依報驗機房數,每一機房均須分別自評填列(如該機房僅裝置纜線
      放大器,且無電路埠可供接取者,本表可免填),其中參考之審驗
      項目不作判定,惟須檢附相片及資料佐證說明;建議申請人於發包
      工程或採購設備時,將參考項目列為驗收要求,以維護機房人員及
      設備之安全,實際內容標準請參照相關法規標準。
4.1.2.1 傳輸設備功能測試:
        所出租電路之傳輸機線設備不得具備交換功能,申請人並應檢附
        傳輸設備規格佐證之。
4.1.2.2 網路連線狀態測試:
     (1)屬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網路者:
          其網路應至少具備下列顯示功能(各機房至光節點間):
          ‧網路連線狀態。
          ‧異常狀態及其告警。
          註:僅提供單向傳輸電路出租者,本項免填。
     (2)提供中繼傳輸電路出租者:
          其幹線電路應至少具備下列顯示功能:
          ‧電路連線狀態。
          ‧電路異常狀態及其告警。
          其相關傳輸設備,則應具有傳輸電路之測試及障礙偵測功能。

          註一:中繼電路之網路連線狀態能力及傳輸設備之測試及障礙
                偵測功能,如以集中管理控制方式達成者,亦屬符合。
          註二:中繼傳輸電路如僅提供纜線出租(即該纜線為實體分割
                ),且兩端未具有傳輸設備者,本項得免驗。
     (3)須檢附出租電路網路連線狀態之資料佐證。
4.1.2.3 責任分界:
        與其他電信事業相連接之電信設備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並提出
        說明。
4.1.2.4 施工及維護日誌:
        應遴用符合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
        法規定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通信網路之施工及維護
        ,並於施工日誌及維護日誌等簽署。
4.1.2.5 備用電源:
        機房應備有緊急供電設備或不斷電源設備,以維持電信服務之暢
        通及適當品質。
4.1.3 傳輸電路審驗自評資料:
      須檢附電路傳輸之誤秒率(Errored Second Ratio ,ESR)及重誤
      秒率(Severely Errored Second Ratio,SESR) 之測試報告佐證
      。
      主要量測參數說明如下:
          ┌───────────┬─────────────┐
          │量測參數              │說明                      │
          ├───────────┼─────────────┤
          │誤碼率(BER)         │在一定量測時問內,誤碼之數│
          │                      │目和收到之總碼數之比值。  │
          ├───────────┼─────────────┤
          │誤秒數(ES)          │凡一秒內含有至少一個誤碼之│
          │                      │總秒數。                  │
          ├───────────┼─────────────┤
          │重誤秒數(SES)       │凡一秒內含誤碼率超過 10 -3│
          │                      │之總秒數(適用於傳輸設備不│
          │                      │具 FEC  功能或雖具 FEC  功│
          │                      │能但未致能 disable  者)。│
          │                      │凡一秒內含誤碼率超過 10 -6│
          │                      │之總秒數(適用於傳輸設備具│
          │                      │FEC 功能且致能 enable 者)│
          │                      │。                        │
          ├───────────┼─────────────┤
          │不堪用時間            │自有連續十個 SES  發生時起│
          │(Unavailability Time │算(含該十秒)至連續十個無│
          │)                    │SES 發生時止(扣除該十秒)│
          │                      │之時間。                  │
          ├───────────┼─────────────┤
          │堪用時間(Available   │自有連續十個無 SES  發生時│
          │Time)                │起算(含該十秒)至連續十個│
          │                      │SES 發生時止(扣除該十秒)│
          │                      │之時間。                  │
          ├───────────┼─────────────┤
          │誤秒率(ESR)         │誤秒率(ESR)= 誤秒數/堪│
          │                      │用時間總秒數。            │
          ├───────────┼─────────────┤
          │重誤秒率(SESR)      │重誤秒率(SESR)=重誤秒數│
          │                      │/堪用時間總秒數。        │
          └───────────┴─────────────┘
4.1.3.1 接取電路(頭端至訂戶分接器間)傳輸測試:
     (1)下行頻道測試:
          為確保有線電視業者於經營電路出租業務時,不會影響既有之
          廣播電視節目品質,於訂戶分接器進行傳輸測試時,須同時配
          合測試五十兆赫至五百五十兆赫低、中、高擇一頻道之載波雜
          訊比、合成拍差比及載波位準,並應符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
          工程技術管理規則」之規定。每一訂戶分接器測試點,依出租
          電路規劃之下行頻道,僅就其低、中、高三個頻道中擇一頻道
          測試(對各測試點須依低、中、高頻道輪流擇一測試)。測試
          時,由頭端傳送調變信號,提供測試儀器在 TAP  端接收測試
          。測試儀器面板上須能直接顯示測試之 ESR  與 SESR 值;如
          無法直接顯示測試之 ESR  與 SESR 值時,至少須能直接顯示
          測試之 ES、SES  值與測試時間值,為便於 ESR  及 SESR 值
          之計算,以 ESR=ES/(測試時間- ES)及 SESR=SES/(測試時
          間 - SES)代替之,其中測試時間為 30 分鐘。
          測試標準說明如下:
          ˙頭端傳送信號源之參數設定:
            Modulation:64 QAM(含)以上。
            Channel Data Rate:26.97 Mbps 至 38.81Mbps  擇一速率
            設定。
          測試儀器之 FEC(Forward Error Correction)功能:
          不具 FEC  功能或雖具 FEC  功能但未致能(disable) 者,
          則重誤秒數(SES) 以一秒內含誤碼率超過 10 –3 之總秒數
          定義。
          具 FEC  功能且致能(enable)者,則重誤秒數(SES) 以一
          秒內含誤碼率超過 10 –6 之總秒數定義。
          ˙測試時間:30  分鐘。
          ˙測試標準:ESR≦3.75 ﹪,SESR≦0.1 ﹪。
          測試儀器如具 FEC  功能但無法將其未致能(disable) 者,
          且其重誤秒數(SES) 係以一秒內含誤碼率超過 10 –3 之總
          秒數定義時,則前述測試標準應以 ESR≦2 ﹪,SESR≦0.1 ﹪
          認定之。
     (2)上行頻道測試:
          每一訂戶分接器測試點,依出租電路規劃之上行頻道,僅就其
          低、中、高三個頻道中擇一頻道測試(對各測試點須依低、中
          、高頻道輪流擇一測試)。測試時,在 TAP  端及頭端須自備
          纜線數據機,並將 PC 接上兩端纜線數據機之乙太埠(Ether-
          net port),於 Windows  或 DOS  環境下,進行 TAP  端 
          ping  至頭端測試,測試標準說明如下:
          ˙纜線數據機參數設定:
            Modulation:16 QAM  或 QPSK 擇一設定。
            Channel Data Rate:320Kbps  至 10Mbps 擇一速率設定。
          ˙ping  長度:至少 1024byte。
          ˙ping  次數:至少 1000 次。
          ˙ping timeout  次數 ≦10 次。
          ˙每次 ping 回應時間需 ≦100ms,否則視同 timeout。
     (3)如待測電路兩端無法先完成連線,以致無法進行測試時,則傳
          輸電路之測試結果,應判定該抽樣檢驗之傳輸電路為不符合規
          定。
     (4)應依所提供出租電路之單向或雙向傳輸服務,檢附上/ 下行頻
          道之傳輸測試記錄。
4.1.3.2 中繼電路傳輸測試:
        依 3.2.2  點所定各機房中繼站抽樣檢驗電路埠數,於進行測試
        時,應以該抽樣檢驗電路埠,於對應另一端之電路埠,成對進行
        點對點或遠端折返之傳輸測試,測試時,測試儀器面板需能直接
        顯示測試之 ESR  與 SESR 值。
     (1)測試速率以附表八頻道收容之數位介面埠為準。
     (2)抽樣檢驗電路之兩端傳輸設備,如具 FEC  功能但未致能(
          disable) 或不具 FEC  功能者,則重誤秒數(SES) 以一秒
          內含誤碼率超過 10 –3 之總秒數定義。如具 FEC  功能且致
          能(enable)者,則重誤秒數(SES) 以一秒內含誤碼率超過
          10 –6  之總秒數定義。
     (3)測試時間:30  分鐘。
     (4)測試標準:
          ┌───────┬────────┬───────┐
          │測試速率(S) │ESR 值          │SESR  值      │
          ├───────┼────────┼───────┤
          │S ≦ 1.5Mbps  │≦ 2﹪          │≦ 0.1 ﹪     │
          ├───────┼────────┼───────┤
          │1.5M<S≦5Mbps│≦ 2﹪          │≦ 0.1 ﹪     │
          ├───────┼────────┼───────┤
          │5M<S≦15Mbps │≦ 2.5﹪        │≦ 0.1 ﹪     │
          ├───────┼────────┼───────┤
          │15M<S≦55Mbps│≦ 3.75﹪       │≦ 0.1 ﹪     │
          ├───────┼────────┼───────┤
          │S > 55Mbps    │≦ 8﹪          │≦ 0.1 ﹪     │
          └───────┴────────┴───────┘
     (5)中繼傳輸電路如僅提供纜線出租者(即該纜線為實體分割),
          申請人應備妥傳輸設備或測試設備,可提供 DS3(含)以上之
          速率測試。
     (6)如中繼傳輸電路之佈纜係由機房端直接至纜線分配點(Hub)
          再直達末端點時,本會進行抽驗時須測試至末端點。
     (7)如待測電路兩端無法先完成連線,以致無法進行測試時,則傳
          輸電路之測試結果,應判定該抽樣檢驗之傳輸電路為不符合規
          定。
4.2 所出租之電路屬接取電路者應檢附之表格:
4.2.1 訂戶分接器數量暨頻道規劃一覽表(如附表四):
      就電路出租業務通信網路部分,詳填其光節點名稱或編號、裝設地
      點及各光節點之訂戶分接器建設數量、傳輸頻道規劃及上/ 下行頻
      道供租頻率範圍、頻寬與頻道號碼等。
4.2.2 訂戶分接器傳輸測試紀錄表(如附表五):
      依測試日期、時間、地點及上/ 下行頻道之頻率、頻寬等,就測試
      所得數據詳加記錄,並須檢附測試儀器於測試下行頻道時,其 SES
      之 BER  門檻定義及其 FEC  功能之原廠或相關技術資料佐證說明
      。
4.2.3 有線廣播電視訂戶終端信號品質測試紀錄表(如附表六):
      申請人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網路者,於下行頻道測試時,應同時配
      合測試有線廣播電視訂戶終端信號品質。
      依測試日期、時間、地點、測試頻道、影像載波位準、載波雜訊比
      及載波合成拍差比等項目,就測試所得數據詳加記錄。
4.3 所出租之電路屬中繼電路者應檢附之表格:
4.3.1 中繼電路傳輸設備一覽表(如附表七):
      依電路出租業務之通信網路中繼電路傳輸設備,詳填兩端中繼站(
      或末端點)名稱、地址、傳輸介質纜線編號、規格、長度,及兩端
      傳輸設備規格、設備總容量與提供其本業及電路出租業務之使用容
      量等資料;纜線如為實體分割者,使用容量應填寫纜線之芯數,纜
      線如為頻道分割者,使用容量應填寫數位階層速率及數量;如有不
      同傳輸系統時,應分頁填寫之。
4.3.2 中繼電路頻道分配表(如附表八):
      依電路出租業務之通信網路中繼電路之傳輸設備,詳填數位階層速
      率之頻道收容編號和起點、終點與經過之中繼站(或末端點)名稱
      及各頻道用途等資料;如有不同傳輸系統時,應分頁填寫之。
4.3.3 中繼電路傳輸測試紀錄表(如附表九):
      詳填測試日期、時間、所測兩端中繼站(或末端點)名稱、跨越中
      繼站情形、頻道收容編號等資料,就各數位介面埠測試速率所得測
      試數據,詳加記錄;如有不同傳輸系統時,應分頁填寫之。
4.4 相關資料:
4.4.1 架空電纜接地電阻測試紀錄表(如附表十):
      就測試日期、時間、所測中繼站名稱、最近引出線架空纜線編號、
      測試地點及所測電阻值等詳加記錄。
4.4.2 網路分佈圖:
4.4.2.1 屬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之網路,申請人須檢附下列資料:
     (1)頭端設備配置圖及用途說明。
     (2)分配線網路分佈圖(含街道名稱),並就電路出租業務部分,
          以螢光筆標示之。
4.4.2.2 屬專用電信網路或其他電信網路者,申請人應檢附有線傳輸網路
        分佈圖,並就電路出租業務部分,以螢光筆標示之。
4.4.3 維運測試報告:
      檢附之維運測試報告須經高級電信工程人員簽署,測試報告之格式
      由申請人自定,其內容至少應包含通信網路之安裝、運作及維護等
      測試項目。
4.4.4 工程主管人員及其聯絡電話名冊
      檢附負責電路出租業務通信網路施工、維護及運用之工程主管人員
      名冊及其聯絡電話。
4.4.5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
      須備具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影本,並於審驗時提供查核。
4.5 其他事項:
4.5.1 申請人報請本會技術審驗後,由本會進行抽樣選取,申請人得列席
      參加;本會完成抽驗數量之選取後,依抽驗點之位置及數量,先行
      安排每日預定測試之抽驗點,再於測試日之前一日中午告知申請人
      ,以備申請人預為安排測試行程。
      註:申請人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於抽樣及審驗時,應另備
          妥分配線網路之各光節點網路圖,備供參考。
4.5.2 申請人提供出租之電路,其戶外電纜應明顯標示其公司名稱,非依
      法令規定架設之傳輸網路應予拆除,並不得列為出租之電路。
4.5.3 審驗時工程主管與高級電信工程人員須全程參與,申請人須另指派
      一人以上工作人員隨同協助審驗之進行,其中系統工程人員須操作
      相關設備,以配合審驗人員進行審驗。
4.5.4 技術審驗期間所生測試費用及測試所需軟硬體設備,由申請人負責
      支付及提供,惟測試有線廣播電視訂戶終端信號品質時,得由本會
      提供測試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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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審驗結果判定標準與處理原則:
5.1 審驗結果判定標準
    一般性審驗、機房端審驗及傳輸電路審驗之測試完全符合規定者,始
    判定合格。
5.1.1 傳輸電路審驗之合格判定標準
5.1.1.1 所出租之電路屬頭端與用戶端間之接取電路者,其抽驗數量與合
        格判定數說明如下:
  ┌────┬───┬───┬───┬───┬───┬────┐
  │抽驗數量│5 以下│6-19  │20-29 │30-39 │40-49 │50  以上│
  ├────┼───┼───┼───┼───┼───┼────┤
  │容許重缺│0     │1     │2     │3     │4     │5       │
  │點之合格│      │      │      │      │      │        │
  │判定數  │      │      │      │      │      │        │
  └────┴───┴───┴───┴───┴───┴────┘
5.1.1.2 所出租之電路屬中繼電路者,依附錄「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
        出租業務中繼電路技術審驗抽樣標準」所定之合格判定標準辦理
        。
5.1.2 各項測試如有待澄清項目者,申請人須提出資料證明其原因非可歸
      責於申請人,本會得對該待澄清項目再行測試,否則判定為不合格
      。
5.2 審驗結果處理原則
5.2.1 傳輸電路審驗不符合之抽驗點,業者應於該點測試後二小時內完成
      改善並要求重測,但不得更換或調整分配線網路或中繼電路之主動
      元件及其設定(電源除外),且不得重新佈設線路;若須開啟主動
      元件機殼時,須有本會審驗人員在場始得進行,否則該點將判定為
      審驗不合格。每一抽驗點之再驗以一次為限。得再驗之抽驗點數不
      得超過審驗抽驗點總數之二分之一。其屬非可歸責於業者而無法改
      正者,業者得提出書面報告申請重測;重測時須針對不合格抽測頻
      道之所有參數重新進行測量。
5.2.2 審驗時如有抽驗點不符合時,審驗單位仍將繼續審驗其餘抽驗點,
      並將審驗結果資料全部列出,以供申請人改善。
5.2.3 審驗結果經判定為不合格者,申請人於改善後,應自收到該次審驗
      判定不合格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本會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
      ;複驗時依本規範第 3  點所定之審驗項目及抽樣檢驗原則辦理,
      其中抽驗總數量之四分之一自前次審驗點中抽選,四分之三審驗點
      重新抽選。
5.2.4 經複驗後仍判定不合格者,本會應駁回其審驗之申請。但申請人得
      於改善後,重新繳費申請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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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電路出租業務通信網路技術審驗作業流程圖如附表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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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擴增通信網路規模時之處理方法
  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經營者擬擴增通信網路規模時,須先
  向原核准設置網路(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網路、專用電信網路或其他經交
  通部認定之電信網路)之主管機關申請網路計畫變更,並就可提供電路
  出租業務部分之網路自其既有傳輸網路中分割完竣,再向本會申請變更
  事業計畫書,經本會核可後,就異動部分之通信網路依本規範相關規定
  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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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繼續經營之技術審驗
  電路出租業務之特許執照期限屆滿時,有意繼續營運之經營者應於期限
  屆滿前六個月起之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會申請,並由本會視需要依本
  規範規定辦理技術審驗,審驗合格後,依規定重新換發特許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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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不定期技術審驗
  本會為實際需要、遇有爭議或電波相互干擾情事發生時,得對經營者出
  租之通信網路進行技術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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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本規範自公告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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