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去格式引用 轉存PDF 友善列印

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9 日
相關圖表:
4
四、本會委託研究計畫項目之核定:
(一)提報計畫單位(各區監理處可自行協調一區處代表)於編擬次年度
      委託研究計畫概算前,應於每年九月底前研提下下年度研究計畫項
      目至少二項,並填具研究主題表(如附件一)及委託研究計畫先期
      作業審議表(如附件二,以下簡稱審議表)送綜規處彙辦。
(二)提報計畫單位於選訂研究主題時,應先行考量政策需求、產業發展
      、國際趨勢、執行可行性及近期無重複研究主題等項目,依本點第
      一款所列文件,送交綜規處辦理初評作業,續提請諮詢會議討論。
      諮詢會議得邀請各提報單位指派人員列席諮詢會議說明研究計畫規
      劃方向及內容等事宜並回應提問。
      各提報計畫單位應參酌諮詢會議之建議與修訂意見,填具回復意見
      後,送綜規處彙總辦理審議核定年度研究發展項目相關作業。
(三)研究計畫項目經核定後,提報計畫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將次年
      度研究計畫項目、期程、經費等資料登錄於 GRB;有增修異動並應
      即時更新。
(四)計畫經核定後其項目及內容如有增減修正,提報計畫單位應自行簽
      奉主任委員核准後,通知綜規處。
(五)如遇重要社會議題、重大政策發展等因應急要情形,亟需辦理委託
      研究計畫時,應敘明理由及經費來源,填具審議表專案簽報主任委
      員核可後辦理,不受前揭程序之限制。
(六)提報計畫單位應於招標完成後填寫核定計畫之研究主題及重點,並
      經單位主管核可後,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於
      契約生效次工作日起十日內刊登於本會會內及會外網站。
(七)提報計畫單位應於每年四月二十日、七月二十日、十月二十日及次
      年一月二十日前填報委託研究計畫進度查核表(如附件三),並送
      綜規處彙陳。
6
六、本會對受委託單位所提研究計畫書進行審查,其相關規定如下:
(一)委託研究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之要項詳如附件四,研究經費項目、編
      列基準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經費編列原則及
      基準辦理。
(二)委託研究計畫如需進行問卷調查,而研究主持人未能於提送研究計
      畫書時附提調查計畫書,則應事先於調查前先將調查問卷、抽樣方
      法與過程、樣本來源等資料送本會審查。
(三)委託研究計畫如需出國考察,應另提出國計畫書,併研究計畫書送
      本會審查同意後辦理;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提報計畫
      單位存檔備查。
(四)研究計畫書所列研究內容、程序、時程及研究人員,非經本會事先
      同意,不得變更。
(五)受委託單位應檢具研究人員願意遵守本會委託研究計畫契約書有關
      智慧財產權、保密之約定同意書(格式詳委託研究契約書範本附件
      ),並於簽訂契約後於契約約定期限內送本會備查。受委託單位更
      換研究人員時,亦須將更換後之研究人員簽署之同意書送本會備查
      。
7
七、委託研究計畫期中報告相關規定:
(一)受委託單位應依委託研究時程,提送期中報告;報告內容應包含要
      項,詳如附件五。
(二)由本會召開期中報告審查會議,並將審查意見送受託單位參考修訂
      原計畫或報告。
(三)委託研究計畫期程在六個月以內,且委託研究經費在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者,得免提送期中報告,原則該期程不得申請展延。
8
八、委託研究計畫期末報告相關規定:
(一)研究期程屆滿時,受委託單位應提送期末報告初稿;其報告內容、
      撰寫方式及印製格式,詳如附件六。
(二)由本會召開期末報告審查會議,受委託單位應依會議審查意見修正
      報告內容,經本會審查無誤後,再將報告修正本送本會。
(三)受委託單位應將期末報告登錄於 GRB,提報計畫單位並應審核資料
      之正確性,並至 GRB  確認研究計畫執行成果。
(四)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提報計畫單位應分別將
      完成之委託研究報告二份及電子檔送國家圖書館辦理寄存,並應副
      知本會綜規處,另研究報告全文應刊登於本會會外及會內網站。
(五)提報計畫單位對本年度完成之研究報告,應於次年一月底前填具委
      託研究報告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表(如附件七),自行簽報主任委員
      核可後會本會綜規處。
(六)提報計畫單位得辦理委託研究計畫成果發表會。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