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請審驗之程序
2.1 申請人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完成其事業計畫書(含原送審
及報請本會核准變更之相關文件)所承諾建設登陸我國之國際海纜電
路及國際海纜登陸站,其登陸路線之劃定許可已依「在中華民國大陸
礁層鋪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路線劃定許可辦法」相關規定辦
理;並對該通信網路完成自評測試後,再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申請技術審驗。
2.2 申請人申請技術審驗時,應檢附附表一「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通信
網路技術審驗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及其相關資料、附表二「
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通信網路技術審驗紀錄表/自評報告書」(以
下簡稱自評報告書)及其測試紀錄表各壹式兩份,報請本會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