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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獎助傳播內容研究博碩士論文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1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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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助國內博士班、碩士班研
    究生對傳播內容相關議題進行深入而有系統之研究,作為本會研擬相
    關政策之參考,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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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助對象:
    教育部立案公、私立大學及獨立學院之傳播、公共政策或法律相關系
    所在學研究生,以傳播相關議題(如節目及廣告政策、傳播內容應用
    及發展、各類型節目與廣告內容分析、新興媒體內容等)研究為學位
    論文主題,並提出可供本會制訂政策參考之具體建議,且該論文未獲
    其他單位或機構獎補助者。
    當年度以前已取得學位者、論文撰寫或具名指導者為本會委員或職員
    工,非本會獎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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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助方式:
(一)獎助名額及金額:
      1.獎助名額:每年以博士班研究生 1  名、碩士班研究生 4  名為
        原則;實際名額依年度預算、申請人數及評選結果調整之。申請
        案件經本會評選均未通過時,本會得不予獎助。
      2.獎助金額:博士班研究生每名新臺幣 6  至 10 萬元,碩士班研
        究生每名新臺幣 3  至 5  萬元。
(二)獎助金分 2  次撥付。第 1  次於通過本會評選並簽約後撥付百分
      之四十;第 2  次於繳交論文、論文通過證明文件暨依契約應繳交
      之文件或資料後撥付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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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時間:每年 7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以郵戳為憑)
(二)申請者須檢具下列文件,於申請時間內寄至本會。
      1.申請表乙份,並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所長)簽章(申請表格式
        詳如本要點附件一)。
      2.在學證明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乙份(學生證須已蓋有該學期註冊
        章並經所屬系所於影本蓋章證明)。
      3.論文研究計畫書格式與內容等相關規定如下:
     (1)計畫書 1  式 7  份,格式採 A4 尺寸直式橫書,雙面印製並
          裝訂成冊。
     (2)封面字體採標楷體 24 號字型,內文採 14 號字型為原則。
     (3)計畫書封面及內文,不得出現所屬學校、系所、指導教授及研
          究生之姓名。
     (4)計畫書以不超過 2  萬字為原則(不含參考書目),內容應包
          括研究主題、計畫摘要、關鍵字詞、研究動機與目的、文獻探
          討、研究方法與步驟、與傳播議題關聯性、預期成果、論文完
          成期程、參考書目等,各章節之名稱得視論文性質自行調整。
     (5)本會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獎助,均不予退件
          ,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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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選方式及時間:
(一)由本會組成評選小組就論文研究計畫書內容進行評選。
(二)評選原則
      1.研究主題之重要性、與傳播議題關聯性及創新性
      2.研究方法與步驟
      3.文獻探討
      4.預期成果
(三)獲獎助之申請者名單於本會網站公告,並以書面通知獲獎助者簽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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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權利及義務:
(一)通過評選者應於接獲通知後 30 日內與本會簽訂獎助契約,逾期視
      同放棄(契約樣式詳如本要點附件二)。
(二)獲獎助者須保證其所附文件確無造假且其論文內容未有抄襲、改作
      、侵權等違反學術倫理或著作權相關法規之情事,且未取得其他單
      位或機構之獎補助,否則本會有權取消獎助資格,並追繳所有已撥
      付之獎助金。
(三)獲獎助者若於簽約後更動論文題目或計畫,應書面徵得本會同意,
      否則本會得取消獎助資格,並追繳所有已撥付之獎助金。
(四)博士論文應於簽訂獎助契約後 2  年內完成,碩士論文應於簽訂獎
      助契約後 1  年內完成,無法於期限內完成者,應至遲於期限屆滿
      日前 60 日內,以書面向本會提出延期之申請,經本會書面同意後
      ,得延長 6  個月。
(五)接受獎助之論文應於封面註明:「本論文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博
      (碩)士論文研究獎助」等字樣,並於前項期限屆滿日起 30 日內
      檢送論文紙本 5  冊、電子檔完整版暨精要版各 1  份予本會存查
      。
(六)獲獎助者應同意無償授與本會得不限地域、時間、方式,公開陳列
      、展示、傳輸其論文著作全部內容之權利。
(七)獲獎助者應接受本會安排進行口頭報告或刊載本會刊物,發表其受
      獎助論文。
(八)前項登載本會刊物之論文,應同意本會收錄於資料庫、數位典藏、
      公開傳輸、授權他人檢索、瀏覽、下載、列印行為,並得以再授權
      相關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資料庫業者進行前述之行為。
(九)其他權利與義務另以契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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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會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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