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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傳播內容監理行政調查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9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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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得不予受理之案件)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予受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住址者。
(二)未敘明特定播出頻道 (率)、播出日期、時間、節目名稱或不妥情
      節,亦無法藉由其他事證具體指涉違法內容者。
(三)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者。
(四)本會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或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
      陳情者。
(五)本會已處理公告或周知者。
(六)針對同一時間播送之節目大量陳情已有明確事證者。
    前項不予受理之案件,應依本會分層負責權限規定以制式稿回覆或陳
    報簽結,或將其決定及理由函復陳情人及移送機關;必要時,副知其
    他當事人及關係人。
    當事人申請調查之事實或證據,本會認無調查之必要者,亦得將無調
    查必要之決定及理由於處分書或覆函中敘明。其情形如下:
(一)行政機關已公布或周知之事實 (如本會於傳播內容申訴網「常見問
      題」專區既有之內容)。
(二)同一案件(事實)業經調查,且無新事實發生。
(三)法律上推定而無反證或法律上擬制之事實。
(四)法院確定裁判、或行政調查確定處分所及之事實。
(五)與待證事實無關或調查顯無結果。
(六)依法不得調查或調查手段將涉及違法。
(七)當事人所主張事實,業有其他事證足茲證明。
(八)情況急迫如予調查顯然違背公益。
(九)當事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對事實調查負提供事證之義務,而無正當理
      由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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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轉請業者參考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原則)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轉請頻道業者參考(附件一):
(一)所反映內容尚未達本會主管法令之違法程度。
(二)反映事項法律未有強制規範,純屬其內部自律範疇者。
(三)針對個別節目製播方向之建議。
(四)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知本會認業者之行為涉有違反其主管法規之
      虞者。
    案件內容非屬本會執掌,且確知權屬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者,
    應移請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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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行政調查流程)
        本會執行傳播內容監理案件之行政調查,其標準作業處理流程如
        附件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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