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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競價作業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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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數量競價使用電子報價系統規定
(一)數量競價期間有任何電子報價系統之操作問題,競價者應以專線電
      話洽詢競價中心。
(二)競價者破壞或蓄意干擾電子報價系統,致使電子報價系統異常,經
      本會確認屬實者,將依本規則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辦理。
(三)本會於前點第二款第一目之競價日上午八時起開始接受競價者於電
      子報價系統登入,並於當日最後一回合結束二十分鐘後關閉電子報
      價系統。
(四)本會提供之電子報價系統須使用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 IC 卡或自
      然人憑證 IC 卡為憑證(以下簡稱 IC 卡),始能提出需求頻寬,
      競價者不得撤銷各回合所提出之需求頻寬,且不得否認提出需求頻
      寬之有效性;建議各競價者準備多張 IC 卡備用並妥為保管。
(五)本會於競價期間提供硬體式憑證設備(簡稱 TOKEN),競價者於登
      入電子報價系統時,須將 TOKEN  設置於競價電腦以供驗證。
(六)IC  卡使用於「登入競價作業」、「登入競價查詢作業」、「送出
      每回合競價標單」、「回合中放棄繼續提出需求頻寬聲明」等四項
      作業,皆須輸入 IC 卡之 PIN Code 驗證;請於競價過程中保持
      IC  卡插入讀卡機工作狀態,並預留作業時間,PIN Code  輸入錯
      誤超過三次者,IC  卡即鎖卡無法使用;「登入競價作業」時,必
      須使用 TOKEN,否則將無法登入競價作業。
(七)電子報價系統競價畫面左下角公告區,本會於數量競價期間將不定
      期公告訊息,競價者應隨時注意並依公告指示辦理。
(八)每回合競價進行期間,電子報價系統之競價中心端發生異常,致使
      所有競價者均無法提出需求頻寬時,由本會通知停止及取消該回合
      競價作業程序。
(九)前款電子報價系統異常修復後,競價作業資料恢復至發生異常前一
      回合之開標結果並重新開始進行競價。
(十)各回合需依本規則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以電腦抽
      籤方式決定各頻段競價者之序位者,其方式係於每回合競價開始時
      ,由電子報價系統於各頻段給予各競價者隨機產生一組抽籤號碼,
      以抽籤號碼之數值大者為暫時得標者。
(十一)所有競價資料均以競價中心端資料庫為準。
(十二)競價者同一時間最多僅得以一臺電腦登錄競價作業、二臺登錄查
        詢作業。要更換競價用電腦時,須先登出競價作業,始得以其他
        電腦登錄競價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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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電子報價系統競價者端規定
(一)競價者端配置設備建議如下:
      1.競價用及查詢用電腦至少各一組,印表機至少一臺。
      2.連接競價中心與競價者端之專線電話一線,競價端得申請增設異
        地備援電話一線。
      3.連接競價中心與競價者端之專線傳真機一線(具電話功能)。
      4.連接競價中心與競價者端之競價用主要及備援專線電路。
      5.連接競價中心與競價者端之競價用網際網路(即 IPSEC  連線方
        式)備援電路。
      6.競價端電腦螢幕顯示比例為 16:9,解析度為 1366×768。
      7.競價用及查詢用電腦均需安裝防毒軟體並使用 UPS,其電力至少
        可維持 30 分鐘以上,休眠機制及螢幕保護程式需事先關閉。
      8.競價端之網路設備(含專線電路及 IPSEC  連線)均須使用 UPS
        ,其電力至少可維持 30 分鐘以上。
      9.競價端之網路連線不建議以 NAT  方式連線。
(二)競價者於數量競價中,僅得以本會指定之方式與競價中心聯繫。
(三)競價者可申請一線備援電話及傳真。
(四)競價者應於數量競價期間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前完成系統連線檢測
      ,並將結果填入檢核表傳真回競價中心,俾確認競價作業之電腦及
      傳真機可正常作業。
(五)數量競價期間每回合競價開始前十分鐘,應注意競價端競價用電腦
      是否收到提醒通知;每回合競價開始時,應注意競價端競價作業之
      「競標內容」功能是否解鎖;每回合競價結束後五分鐘內,應注意
      競價端競價用電腦是否收到該回合開標結果通知。
(六)競價者應以專線電路方式與競價中心連線;無法以專線電路連線時
      ,競價者得以網際網路方式連線。無法以專線電路及網際網路連線
      方式進行競價時,經本會同意後始得以電話傳真方式為之。採電話
      傳真報價者未經本會同意恢復電子報價方式前,暫停使用電子報價
      系統之所有功能。
(七)數量競價採用電話傳真方式競價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提出需求頻寬前先由競價者以專線電話向競價中心聲明,並提供
        IC  卡號末六碼做為識別。
      2.該回合以遠端連線電子報價系統完成提出需求頻寬者,不得聲明
        採用電話傳真提出需求頻寬。
      3.電話傳真需求頻寬單應使用本會提供之電話傳真需求頻寬軟體,
        鍵入回合數及回合價並選擇需求頻寬及競價階段等資料,於列印
        需求頻寬單後,蓋用公司章或負責人簽章於本規則第二十四條第
        二項規定時間內完成傳真。本會依電話傳真需求頻寬單內容及檢
        核碼鍵入電子報價系統檢核。
      4.前目電話傳真需求頻寬單應由競價者自行檢核是否符合本規則及
        相關法規之規定。公司章及負責人簽章,得授權以程式自動套印
        方式蓋印。各回合之暫時得標價應自行保留俾利後續電話傳真競
        價使用。
      5.電話傳真需求頻寬單有塗改,或有其他本規則第二十六條之一第
        二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提出需求頻寬。
      6.改採電話傳真方式競價者,該日所剩餘之競價回合皆應依電話傳
        真方式參與競價。競價者依第四點第四款完成系統連線檢測,確
        認連線恢復後,於次競價日始可採電子報價系統參與競價。
(八)競價者於數量競價中,擬放棄繼續競價時,應於本規則第二十四條
      第二項規定時間內,利用電子報價系統向本會表示放棄繼續競價。
      但競價者已於該回合提出需求頻寬者,不得於該回合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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