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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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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適用範圍
  本技術規範適用於行動寬頻業務之基地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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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審驗方法及標準
5.1 大於七點九四瓦特基地臺之一般審驗:
5.1.1 架設許可之查核:
      基地臺及天線地址須與架設許可(或電臺執照)所載相符。如因行
      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而變更地址者,於補正資料後,不列入缺點
      。
5.1.2 射頻設備廠牌、型號及射頻單體數之查核:
      基地臺射頻設備之廠牌、型號及射頻單體數與電臺架設許可函(或
      電臺執照)所載之射頻設備廠牌、型號及射頻單體數相符。
5.1.3 射頻設備審驗合格證明之查核:
      基地臺射頻設備須經審驗合格並貼上本會審定合格證明標籤,且其
      設備型號須與審定合格證明標籤所載者相符(審定合格標籤應貼於
      設備適當位置)。
5.1.4 依規定裝設航空色標與標識燈具:
      天線結構高度超過地平面六十公尺者,須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定
      規定辦理。
5.1.5 基地臺天線高度及方向:
      室外基地臺天線之設置高度及方向,應確保其水平方向正前方十五
      公尺距離內不得有高於天線之合法建築物。
5.1.6 天線架設位置:
      基地臺天線輸入端之射頻功率大於二瓦特者,其為室外電波涵蓋所
      設置之天線不得架設於室內。
5.1.7 接地裝置:
      基地臺須具有通信用單一接地裝置,不得與避雷接地共用,接地電
      阻應小於 15 歐姆(Ω),接地電阻以掛鉤或三點接地量測方式為
      之。本項經電機技師出具檢測合格證明者,於審驗時得免量測。
5.1.8 避雷設施:
      室外天線頂端應裝置避雷設施,如天線架設地所在建築物之制高點
      有避雷針或引雷裝置,且天線位於該避雷針針尖之避雷保護角四十
      五度內,得免另設避雷設施。
5.1.9 備用電源:
      基地臺須裝妥備用電源,若屬室內基地臺得免裝備用電源。
      基地臺應設置供語音使用之備用電源,其容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偏遠地區設置於建築物上之基地臺備用電源容量須達二小時以上
        。但備用電源之重量有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經出具相關專業技
        師鑑定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2)空地型鐵塔式基地臺之備用電源容量須達四小時以上。但其設置
        因技術、空間或其他因素之限制,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3)經主管機關指定為應具防救災功能之基地臺,其備用電源之容量
        須達七十二小時以上。但其設置因技術、空間或其他因素之限制
        ,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應備妥前項規定之相關專業技師鑑定證明文件,供本會抽樣
      查核。
5.1.10  耐風程度:
        空地型鐵塔式基地臺之鐵塔耐風程度應達十五級以上,申請人應
        備妥相關專業技師鑑定證明文件,供本會抽樣查核。
5.2 微型基地臺之一般審驗:
5.2.1 架設許可之查核:
      基地臺及天線地址須與架設許可(或電臺執照)所載相符。如因行
      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而變更地址者,於補正資料後,不列入缺點
      。
5.2.2 射頻設備廠牌、型號及射頻單體數之查核:
      基地臺射頻設備之廠牌、型號及射頻單體數與電臺架設許可函(或
      電臺執照)所載之射頻設備廠牌、型號及射頻單體數相符。
5.2.3 射頻設備審驗合格證明之查核:
      基地臺射頻設備須經審驗合格並貼上本會審定合格證明標籤,且其
      設備型號須與審定合格證明標籤所載者相符(審定合格標籤應貼於
      設備適當位置)。
5.2.4 基地臺天線高度及方向:
      室外基地臺天線之設置高度及方向,應確保其水平方向正前方八公
      尺距離內不得有高於天線之合法建築物。
5.2.5 天線架設位置:
      基地臺天線輸入端之射頻功率大於二瓦特者,其為室外電波涵蓋所
      設置之天線不得架設於室內。
5.2.6 接地裝置:
      基地臺架設於電信桿、號誌桿、路燈桿、標誌桿之接地電阻應為 3
      0Ω 以下。但有特殊困難而不影響人畜安全者,得放寬為 100Ω以
      下。
5.3 射頻審驗:
5.3.1 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必測項目):
   (1)每一載波之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Effective Isotropic
        Radiated Power,EIRP)應在五十七分貝毫瓦(dBm) 以下,量
        測方法依下列四種方式擇一測試,屬 LTE(Long TermEvolution
        )或 NR(New Radio)規格者,對每一載波之測量頻寬設為 5
        百萬赫茲(MHz):
   (1.1)以量測儀器直接連接射頻單體輸出端,測得其輸出功率,再加
          計連接器損失、饋電線損失及天線增益後,得出 EIRP 值。
   (1.2)經由維運或網管等設備讀取基地臺射頻單體輸出功率之設定值
          ,或依所讀取之設定值參考原廠或經本會認可驗證機構提供之
          「基地臺射頻單體輸出功率設定值與實際輸出功率對照表」為
          射頻單體輸出功率,再加計連接器損失、饋電線損失及天線增
          益後,得出 EIRP 值。
   (1.3)以量測儀器於空中介面(Over The Air,OTA) 測得基地臺
          EIRP  值。
   (1.4)經由維運或網管等設備讀取基地臺EIRP值。
   (2)射頻單體輸出端如有多組饋電線、連接器時,以損失最小之一組
        提報資料並測試之。
   (3)EIRP  二十瓦特以下之基地臺,免本項審驗,但申請人應檢送各
        臺之測試報告。
5.3.2 電波功率密度(必測項目):
   (1)各頻段之最大電波功率密度:
        700MHz  頻段為 0.35毫瓦/平方公分(mW/cm2);
        900MHz  頻段為 0.45mW/cm2;
        1800MHz 頻段為 0.9mW/cm2;
        2GHz  以上頻段為 1mW/cm2。
   (2)電波功率密度之防護:
   (2.1)單一基地臺使用某一頻段,該基地臺量測所得之電波功率密度
          ,不得大於該頻段之最大電波功率密度。
   (2.2)單一基地臺使用多種頻段,該基地臺量測所得之電波功率密度
          加總值,不得大於該多種頻段中最低頻段之最大電波功率密度
          。
   (2.3)共站或共構基地臺使用某一頻段,各基地臺量測所得之電波功
          率密度加總值,不得大於該頻段之最大電波功率密度。
   (2.4)共站或共構基地臺使用多種頻段,各基地臺量測所得之電波功
          率密度加總值,不得大於該多種頻段中最低頻段之最大電波功
          率密度。
   (3)電波功率密度之測試程序:
   (3.1)測試點之高度:
          基地臺架設於建築物者,將量測儀器(頻譜分析儀或場強分析
          儀)測試用之接收天線設置於基地臺天線所在區域之人員合理
          活動範圍,並離該樓板地面一點六公尺處為測試點之高度;基
          地臺架設於空地者,將測試用之接收天線設置於離地面一點六
          公尺處為測試點之高度。
   (3.2)測試點之選擇:
          測試點之選擇,以基地臺每一天線附近人體可活動範圍內為測
          試區域。
   (3.3)測試方法:
          以測試饋電線之兩端分別連接至接收天線信號輸出端與量測儀
          器信號輸入端。審驗人員在測試區域內先以儀器或工程型用戶
          終端設備量測電波功率值(dBm) ,並以量測出最大值之地點
          為測試點,再利用量測儀器進行量測並記錄之。每一測試點均
          須以該天線所發射頻率,進行電波功率值量測,其量測時間為
          一分鐘,必要時得延長測試時間為六分鐘,並以量測之最大值
          記錄之。
   (3.4)測試值換算:
          每一測試紀錄值先換算成電波功率密度值毫瓦/ 平方公分(
          mW/cm2)再加總,始為此測試點之電波功率密度值。
5.3.3 帶外輻射發射限制(屬 LTE 規格者之選測項目):
      為防止業者之基地臺有干擾情事發生,得由本會審驗人員視防範基
      地臺干擾之需要,決定本項測試與否;測試時以網管中心或基地臺
      直接設定基地臺之最大發射功率頻道作為測試頻道。測試結果須符
      合行動寬頻基地臺射頻設備技術規範帶外輻射發射限制之規範值。
5.3.4 操作頻帶之不必要發射、混附發射區域之不必要發射(屬 NR 規格
      者之選測項目):
      為防止基地臺產生干擾,得由本會審驗人員視需要決定是否為本項
      測試;測試方式及測試結果須符合行動寬頻業務新無線電基地臺射
      頻設備技術規範操作頻帶之不必要發射及混附發射區域之不必要發
      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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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事項
8.1 申請人應免費提供審驗所需之測試設備及相關設備。
8.2 基地臺測試前,申請人應先將設備置於正常工作情況下(暖機),因
    暖機不足致影響測試結果者,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
8.3 連接器損失、饋電線損失及天線增益部分,申請人應提供原廠設備規
    格書,必要時本會得命申請人提供現場樣本實測後作適度修正。
8.4 測試結果容許範圍為標準值加計測試設備誤差值。
8.5 基地臺之天線不得違反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
    周禁止、限制建築辦法之規定。
8.6 現場審驗執行量測時,應使用校正有效期內之量測設備。
8.7 申請人於已取得電臺執照之基地臺增加射頻單體時,應依行動通信網
    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但如增加之
    射頻單體為新頻段射頻單體時,應於申請換發電臺執照時一併提報
    5.3.2 電波功率密度之自評報告,必要時,本會得派員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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