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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市內及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通信網路審驗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相關圖表:
4
4.申請審驗應檢附之表格及資料 
  申請人報請本會技術審驗時,如其網路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或有線電視
  節目播送系統之網路者,應檢附附表一之申請表;如其網路為專用電信
  網路或其他電信網路業者,應檢附附表二之申請表。依申請表所須檢附
  自評報告書之檢驗數量,不得低於第 3  點所定之抽樣數量。依申請表
  應檢附之資料及其測試方法,分別說明如下:
4.1 市內及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通信網路技術審驗項目紀錄表/ 自
    評報告書(如附表三): 
    實際測試範圍以經核定之事業計畫書所載電路出租網路架構為準,並
    將自行評估測試結果記錄於本書表內。 
4.1.1 一般性審驗自評資料: 
4.1.1.1 資料查核: 
        依據經核定之事業計畫書,填寫相關資料如附表四至附表十二(
        相關表格中如未設置或未提供電路出租者得免填)。 
4.1.1.2 障礙申告及處理: 
        須提供障礙申告之免費服務電話。對每一通障礙申告之處理應有
        記錄可供查核,並檢附障礙申告受理單及障礙處理流程。 
4.1.1.3 帳務測試: 
     (1)出租電路之資費如以傳輸資料量計費時,應提供對每一傳輸電
          路之帳務測試,其內容至少包括出租電路對象或號碼、連線日
          期、連線開始時間及結束時間(包含時、分、秒)、傳輸資料
          量。
     (2)出租電路之資費如非以傳輸資料量計費時,則須提出資費之費
          率說明。
     (3)資費須事先陳報本會,並就計費方式檢附帳務測試資料及說明
          。
4.1.1.4 接地測試: 
     (1)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之網路已經審驗合格者,免除本項檢驗,惟
          遇有疑慮需要測試時,得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
          辦法」及相關規定進行測試。其標準值:頭端小於十五歐姆,
          架空電纜小於五十歐姆,訂戶引進線小於一百歐姆。
     (2)其餘種類網路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如有使用戶外架空電纜
          者,須於各機房測試其接地電阻,以靠近機房端之最近引出線
          架空纜線為測試點,其接地電阻值應小於五十歐姆。
     (3)測試時應以專用接地電阻量測儀器測試之。
     (4)檢附網路接地電阻測試資料及說明。
4.1.1.5 通訊監察: 
        須檢附具備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配合執行通訊監察功能之同
        意書。 
4.1.2 機房端審驗自評資料: 
      依報驗機房數,每一機房均須分別自評填列(如該機房僅裝置纜線
      放大器,且無電路埠可供接取者,本表可免填),其中參考之審驗
      項目不作判定,惟須檢附相片及資料佐證說明;建議申請人於發包
      工程或採購設備時,將參考項目列為驗收要求,以維護機房人員及
      設備之安全,實際內容標準請參照相關法規標準。
4.1.2.1 傳輸設備功能測試: 
        所出租電路之傳輸機線設備不得具備交換功能,申請人並應檢附
        傳輸設備規格佐證之。
4.1.2.2 網路連線狀態測試: 
     (1)屬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網路者: 
          其網路應至少具備下列顯示功能(各機房至光纖投落點間):
          ‧網路連線狀態。
          ‧異常狀態及其告警。
          註:僅提供單向傳輸電路出租者,本項免填。
     (2)提供中繼傳輸電路出租者:
          其幹線電路應至少具備下列顯示功能:
          ‧電路連線狀態。
          ‧電路異常狀態及其告警。
          其相關傳輸設備,則應具有傳輸電路之測試及障礙偵測功能。
          註一:中繼電路之網路連線狀態能力及傳輸設備之測試及障礙
                偵測功能,如以集中管理控制方式達成者,亦屬符合。
          註二:中繼傳輸電路如僅提供纜線出租(即該纜線為實體分割
                ),且兩端未具有傳輸設備者,本項得免驗。
     (3)須檢附出租電路網路連線狀態之資料佐證。
4.1.2.3 責任分界:
        與其他電信事業相連接之電信設備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並提出
        說明。
4.1.2.4 施工及維護日誌:
        應遴用符合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
        法規定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通信網路之施工及維護
        ,並於施工日誌及維護日誌等簽署。
4.1.2.5 備用電源:
        機房應備有緊急供電設備或不斷電源設備,以維持電信服務之暢
        通及適當品質。
4.1.3 傳輸電路審驗自評資料:
      須檢附電路傳輸之誤秒率(Errored Second Ratio,ESR) 及重誤
      秒率(Severely Errored Second Ratio,SESR) 之測試報告佐證
      。
      主要量測參數說明如下:
      ┌──────────┬────────────────┐
      │量測參數            │說明                            │
      ├──────────┼────────────────┤
      │誤碼率(BER)       │在一定量測時間內,誤碼之數目和收│
      │                    │到之總碼數的比值。              │
      ├──────────┼────────────────┤
      │誤秒數(ES)        │凡一秒內含有至少一個誤碼之總秒數│
      │                    │。                              │
      ├──────────┼────────────────┤
      │重誤秒數(SES)     │凡一秒內含誤碼率超過 10-3 之總秒│
      │                    │數(適用於傳輸設備不具 FEC  功能│
      │                    │或雖具 FEC  功能但未致能 disable│
      │                    │者)。                          │
      │                    │凡一秒內含誤碼率超過 10-6 之總秒│
      │                    │數(適用於傳輸設備具 FEC  功能且│
      │                    │致能 enable 者)。              │
      ├──────────┼────────────────┤
      │不堪用時間(        │自有連續十個 SES  發生時起算(含│
      │Unavailability Time │該十秒)至連續十個無 SES  發生時│
      │)                  │止(扣除該十秒)之時間。        │
      ├──────────┼────────────────┤
      │堪用時間(Available │自有連續十個無 SES  發生時起算(│
      │Time)              │含該十秒)至連續十個 SES  發生時│
      │                    │止(扣除該十秒)之時間。        │
      ├──────────┼────────────────┤
      │誤秒率(ESR)       │誤秒率(ESR)=誤秒數/ 堪用時間總│
      │                    │秒數。                          │
      ├──────────┼────────────────┤
      │重誤秒率(SESR)    │重誤秒率(SESR)= 重誤秒數/ 堪用│
      │                    │時間總秒數。                    │
      └──────────┴────────────────┘
4.1.3.1 接取電路傳輸測試: 
4.1.3.1.1 採 HFC  網路架構者: 
       (1)下行頻道 ESR  及 SESR 項目測試:
          ‧測試方法:
            每一訂戶分接器測試點,依出租電路規劃之下行頻道,僅就
            其低、中、高三個頻道中擇一頻道測試(對各測試點須依低
            、中、高頻道輪流擇一測試)。測試時,由頭端傳送調變信
            號,提供測試儀器在 TAP  端接收測試。測試儀器面板上須
            能直接顯示測試之 ESR  與 SESR 值;如無法直接顯示測試
            之 ESR  與 SESR 值時,至少須能直接顯示測試之 ES、SES
            值與測試時間值,為便於 ESR  及 SESR 值之計算,以 ESR
            =ES/(測試時間 -ES)及 SESR=SES/(測試時間 -SES) 代
            替之,其中測試時間為三十分鐘。
            測試標準說明如下:
          ‧頭端傳送信號源之參數設定:
            數據速率(Data Rate): 所提供最高速率設定。
            測試儀器功能:
            不具 FEC(Forward Error Correction)功能或雖具 FEC
            功能但未致能(disable) 者,則重誤秒數(SES) 以一秒
            內含誤碼率超過 10-3 之總秒數定義;具 FEC  功能且致能
            (enable)者,則重誤秒數(SES) 以一秒內含誤碼率超過
            10-6  之總秒數定義。
          ‧測試時間:三十分鐘。
          ‧測試標準:
          接取電路傳輸測試標準表
          ┌───────────┬──────┬──────┐
          │測試速率(S)         │ESR 值      │SESR  值    │
          ├───────────┼──────┼──────┤
          │S ≦ 15Mbps           │≦ 1﹪      │≦0.1﹪     │
          ├───────────┼──────┼──────┤
          │15M <S≦ 55Mbps      │≦ 1.5﹪    │≦0.1﹪     │
          ├───────────┼──────┼──────┤
          │S > 55Mbps            │≦ 3﹪      │≦0.1﹪     │
          └───────────┴──────┴──────┘
       (2)上行頻道 IP Ping  項目測試: 
            ‧測試方法:
              每一訂戶分接器測試點,依出租電路規劃之上行頻道,僅
              就其低、中、高三個頻道中擇一頻道測試(對各測試點須
              依低、中、高頻道輪流擇一測試)。測試時,在 TAP  端
              及頭端須自備纜線數據機,並將 PC 接上兩端數據機之乙
              太埠(Ethernet port) ,於 Windows  或 DOS  環境下
              ,進行 TAP  端 ping 至頭端測試,測試標準說明如下:
            ‧數據機參數設定:
              數據速率(Data Rate) :提供用戶申裝之最高速率設定
              。
            ‧ping  長度:至少一千零二十四位元組(byte)。
            ‧ping  次數:至少一千次。
            ‧ping timeout  次數 不大於十次。
            ‧每次 ping 回應時間需不大於一百毫秒(ms),否則視同
              timeout。
       (3)如待測電路兩端無法先完成連線,以致無法進行測試時,則
            傳輸電路之測試結果,應判定該抽樣檢驗之傳輸電路為不符
            合規定。
       (4)應依所提供出租電路之傳輸服務,檢附上/ 下行頻道之傳輸
            測試記錄。
       (5)為確保有線電視業者於經營電路出租業務時,不會影響既有
            之廣播電視節目品質,於訂戶分接器進行傳輸測試時,須同
            時配合申請頻率,於抽樣檢驗總數量中選取三個抽樣檢驗點
            ,並對三個抽樣檢驗點(依低、中、高頻道輪流擇一測試)
            量測載波雜訊比(類比系統適用)、調變錯誤比(數位系統
            適用)、誤碼率(數位系統適用)、信號位準、相鄰類比系
            統頻道間或相鄰數位系統頻道間之信號位準差值不得大於三
            分貝(dB)、系統內任何 90 MHz 頻段內,信號位準差值不
            得大於 8 dB ,並應符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
            辦法」之規定。
4.1.3.1.2 採 FTTC、FTTB、FTTdp  或 FTTH 網路架構者: 
       (1)ESR及SESR項目測試:
            ‧測試方法:
              以抽樣檢驗點與頭端(或機房)進行點對點或折返之測試
              。
            ‧頭端(或機房)傳送信號源之參數設定:
              數據速率(Data Rate) :所提供最高速率設定。
              測試儀器功能:
              不具 FEC  功能或雖具 FEC  功能但未致能(disable)
              者,則重誤秒數(SES) 以一秒內含誤碼率超過 10-3 之
              總秒數定義;具 FEC  功能且致能(enable)者,則重誤
              秒數(SES) 以一秒內含誤碼率超過 10-6 之總秒數定義
              。
            ‧測試時間:三十分鐘。
            ‧測試標準:
            接取電路傳輸測試標準表  
          ┌───────────┬──────┬──────┐
          │測試速率(S)         │ESR 值      │SESR  值    │
          ├───────────┼──────┼──────┤
          │S ≦ 15Mbps           │≦ 1﹪      │≦0.1﹪     │
          ├───────────┼──────┼──────┤
          │15M <S≦ 55Mbps      │≦ 1.5﹪    │≦0.1﹪     │
          ├───────────┼──────┼──────┤
          │S > 55Mbps            │≦ 3﹪      │≦0.1﹪     │
          └───────────┴──────┴──────┘
       (2)IP Ping 項目測試: 
            ‧測試方法:
              以該檢驗測試埠銜接 IP Ping  測試主機進行點對點 IP
              Ping  測試,並將測試日期、時間、測試地點、測試數據
              等資料,詳填於附表五之二「用戶接取點傳輸測試紀錄表
              」。
              對選擇之測試埠以 1024 byte  長度之 IP 封包對遠端測
              試埠之 IP 伺服器進行一千次 Ping 測試。
            ‧ping timeout  次數 不大於十次。
            ‧每次 ping 回應時間需不大於 100 ms ,否則視同
              timeout。
4.1.3.2 中繼電路傳輸測試:
        依 3.2.2  點所定各機房中繼站抽樣檢驗電路埠數,於進行測試
        時,應以該抽樣檢驗電路埠,於對應另一端之電路埠,成對進行
        點對點或遠端折返之傳輸測試,測試時,測試儀器面板需能直接
        顯示測試之 ESR  與 SESR 值。
     (1)測試速率以附表八頻道收容之數位介面埠為準。
     (2)抽樣檢驗電路之兩端傳輸設備或測試儀器,如不具 FEC  功能
          或雖具 FEC  功能但未致能(disable) 者,則重誤秒數(
          SES) 以一秒內含誤碼率超過 10-3 之總秒數定義;如具 FEC 
          功能且致能(enable)者,則重誤秒數(SES) 以一秒內含誤
          碼率超過 10-6 之總秒數定義。
     (3)測試時間:三十分鐘。
     (4)測試標準:
          中繼電路傳輸測試標準表  
          ┌───────────┬──────┬──────┐
          │測試速率(S)         │ESR 值      │SESR  值    │
          ├───────────┼──────┼──────┤
          │S ≦ 1.5Mbps          │≦ 2﹪      │≦0.1﹪     │
          ├───────────┼──────┼──────┤
          │1.5M <S≦ 5Mbps      │≦ 2﹪      │≦0.1﹪     │
          ├───────────┼──────┼──────┤
          │5M <S≦ 15Mbps       │≦ 2.5﹪    │≦0.1﹪     │
          ├───────────┼──────┼──────┤
          │15M <S≦ 55Mbps      │≦ 3.75﹪   │≦0.1﹪     │
          ├───────────┼──────┼──────┤
          │S > 55Mbps            │≦ 8﹪      │≦0.1﹪     │
          └───────────┴──────┴──────┘
     (5)中繼傳輸電路如僅提供纜線或光波長出租者(即該纜線為實體
          分割),申請人應備妥傳輸設備或測試設備,可提供 DS3(含
          )以上之速率測試。
     (6)如中繼傳輸電路之佈纜係由機房端直接至纜線分配點(Hub)
          再直達末端點時,本會進行抽驗時須測試至末端點。
     (7)如待測電路兩端無法先完成連線,以致無法進行測試時,則傳
          輸電路之測試結果,應判定該抽樣檢驗之傳輸電路為不符合規
          定。
4.2 所出租之電路屬接取電路者應檢附之表格: 
4.2.1 採 HFC  網路架構者: 
   (1)訂戶分接器規劃一覽表(如附表四之一):
        就電路出租業務通信網路部分,詳填其村(里)名稱、光纖投落
        點名稱或編號、裝設地點及各光纖投落點之訂戶分接器建設數量
        、傳輸頻道規劃及上/ 下行頻道供租頻率範圍、頻寬與頻道號碼
        等。
   (2)訂戶分接器傳輸測試紀錄表(如附表五之一):
        依測試日期、時間、地點及上/ 下行頻道之頻率、頻寬等,就測
        試、所得數據詳加記錄,並須檢附測試儀器於測試下行頻道時,
        其 SES  之 BER  門檻定義及其 FEC  功能之原廠或相關技術資
        料佐證說明。
   (3)訂戶終端信號品質測試紀錄表(如附表六):
        申請人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網路者,
        於下行頻道測試時,應同時配合測試有線廣播電視訂戶終端信號
        品質;若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訂戶終端
        信號與電路出租信號以不同光波長傳送至訂戶,則本項免測。
        依測試日期、時間、地點、測試頻道、載波雜訊比(類比系統適
        用)、調變錯誤比(數位系統適用)、誤碼率(數位系統適用)
        、信號位準、相鄰類比系統頻道間或相鄰數位系統頻道間之信號
        位準差值不得大於 3 dB 、系統內任何 90 MHz 頻段內,信號位
        準差值不得大於 8 dB 項目,就測試所得數據詳加記錄。
4.2.2 採 FTTC、FTTB、FTTdp  或 FTTH 網路架構者: 
   (1)用戶接取點規劃一覽表(如附表四之二):
        就電路出租業務通信網路部分,詳填其村(里)名稱、光纖投落
        點名稱或編號、裝設地點及各光纖投落點之用戶接取點數量、接
        取技術標準等。
   (2)用戶接取點傳輸測試紀錄表(如附表五之二):
        依測試日期、時間、地點及 IP Ping  項目測試、ESR 及 SESR
        項目測試等,就測試所得數據詳加記錄,並須檢附測試儀器於
        IP Ping 項目測試時,其 SES  之 BER  門檻定義及其 FEC  功
        能之原廠或相關技術資料佐證說明。
4.3 所出租之電路屬中繼電路者應檢附之表格:
4.3.1 中繼電路傳輸設備一覽表(如附表七):
      依電路出租業務之通信網路中繼電路傳輸設備,詳填兩端中繼站(
      或末端點)名稱、地址、傳輸介質纜線編號、規格、長度,及兩端
      傳輸設備規格、設備總容量 /芯數/ 光波長與提供其本業及電路出
      租業務之使用容量/芯數/光波長等資料;纜線如為實體分割者,使
      用容量應填寫纜線之芯數,纜線如為頻道分割者,使用容量應填寫
      數位階層速率及數量;如有不同傳輸系統時,應分頁填寫之。
4.3.2 中繼電路頻道分配表(如附表八):
      依電路出租業務之通信網路中繼電路之傳輸設備,詳填數位階層速
      率之頻道收容編號和起點、終點與經過之中繼站(或末端點)名稱
      及各頻道用途等資料;如有不同傳輸系統時,應分頁填寫之。
4.3.3 中繼電路傳輸測試紀錄表(如附表九):
      詳填測試日期、時間、所測兩端中繼站(或末端點)名稱、跨越中
      繼站情形、頻道收容編號等資料,就各數位介面埠測試速率所得測
      試數據,詳加記錄;如有不同傳輸系統時,應分頁填寫之。
4.4 相關資料:
4.4.1 架空電纜接地電阻測試紀錄表(如附表十):
      就測試日期、時間、所測中繼站名稱、最近引出線架空纜線編號、
      測試地點及所測電阻值等詳加記錄。
4.4.2 網路分佈圖: 
4.4.2.1 屬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網路,申請人須
        檢附下列資料: 
     (1)頭端設備配置圖及用途說明。
     (2)分配線網路分佈圖(含街道名稱),並就電路出租業務部分,
          以螢光筆標示之。提供方式除書面外,亦得以光碟或儲存媒體
          方式為之。
     (3)光纖投落點明細表(如附表十一):
          就本次技術審驗詳填光纖投落點之編號、行政區、地址、經營
          業務別、是否提供接取電路出租服務、是否提供中繼電路出租
          服務(芯數)及可提供出租埠數等項目。
     (4)頻率使用規劃表(如附表十二)。
4.4.2.2 屬專用電信網路或其他電信網路者,申請人應檢附有線傳輸網路
        分佈圖,並就電路出租業務部分,以螢光筆標示之。提供方式除
        書面外,亦得以光碟或儲存媒體方式為之。
4.4.3 維運測試報告:
      檢附之維運測試報告須經高級電信工程人員簽署,測試報告之格式
      由申請人自定,其內容至少應包含通信網路之安裝、運作及維護等
      測試項目。
4.4.4 工程主管人員及其聯絡電話名冊
      檢附負責電路出租業務通信網路施工、維護及運用之工程主管人員
      名冊及其聯絡電話。
4.4.5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
      須備具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影本,並於審驗時提供查核。
4.5 其他事項:
4.5.1 申請人報請本會技術審驗後,由本會進行抽樣選取,申請人得列席
      參加;本會完成抽驗數量之選取後,依抽驗點之位置及數量,先行
      安排每日預定測試之抽驗點,再於測試日之前一日中午告知申請人
      ,以備申請人預為安排測試行程。
      註:申請人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網路者
          ,於抽樣及審驗時,應另備妥分配線網路之各光纖投落點網路
          圖,備供參考。
4.5.2 申請人提供出租之電路,其戶外電纜應明顯標示其公司名稱,非依
      法令規定架設之傳輸網路應予拆除,並不得列為出租之電路。
4.5.3 審驗時工程主管與高級電信工程人員須全程參與,申請人須另指派
      一人以上工作人員隨同協助審驗之進行,其中系統工程人員須操作
      相關設備,以配合審驗人員進行審驗。
4.5.4 技術審驗期間所生測試費用及測試所需軟硬體設備,由申請人負責
      支付及提供,惟測試有線廣播電視訂戶終端信號品質時,得由本會
      提供測試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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