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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9 日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系統經營者之評鑑報告書辦理實地查核。 前項實地查核,應通知系統經營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