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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相關圖表:
中央主管機關完成審查後,應審酌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審查意見,為
是否許可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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