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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相關圖表:
附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表.PDF
第 1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完成審查後,應審酌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審查意見,為 是否許可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