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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衛星頻道供應事業經營之個別頻道於指定時段播送下列類型節目,本國節
目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其新播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但於指
定時段僅播送電影(含紀錄片)類型節目者,本國節目比率不得低於百分
之二十五,其新播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一、戲劇。
二、電影(含紀錄片)。
三、綜藝。
四、兒童。
經許可之營運計畫已載明頻道以供應外國節目為營運宗旨者不受前項限制
。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列節目指定播送時段為每日晚間八時至十時,第
二款所列節目指定播送時段為每日晚間九時至十一時,第四款所列節目指
定播送時段為每日晚間五時至七時。
第一項所稱新播,指該節目在國內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包括有線電
視節目播送系統)、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或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
送平臺事業第一次播出。
不同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合製同一節目,出資比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於其所屬頻道第一次播出時,視為新播。
第一項所定比率,按該頻道每年播出時數計算。
第一項比率限制,主管機關得依本國節目產製狀況、視聽眾需求及其他情
形調整之。
前條第一項所列個別頻道於指定時段播送之類型節目,定義如下:
一、戲劇:指將人物、情節及場景組合成具故事性之內容,其播送型態包
    含連續劇、單元劇、迷你影集、電視電影等。
二、電影(含紀錄片):以電視節目形式播送之國產電影片、非國產電影
    片及電視電影。
三、綜藝:包含音樂(含音樂競賽節目)、歌舞(含歌舞競賽節目)、才
    藝表演、短劇、益智、遊戲、競賽、行腳、美食或其他具文化、藝術
    、娛樂等元素,或以前揭方式呈現生活資訊之節目。
四、兒童:指為未滿十二歲之人所製作之節目。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八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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