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下列處分案應由委員會議審議:
(一)非涉及經營權變更之不予返還第一類電信事業履行保證金。
(二)涉及國家安全之第一類電信事業事業計畫書之營業項目、營業區域
、網路建設容量規劃、通訊技術運用等重大事項之變更核准。
(三)涉及國家安全之固定通信業務網路建設許可、衛星通信業務網路架
設許可、行動通信業務系統架設許可之核發。
(四)固定通信業務事業計畫書交換設備涉及國家安全之設置地點或廠牌
。
(五)第一類電信事業申請相互投資之核准。
(六)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接續費之核定。
(七)刪除。
(八)第一類電信事業申請籌設之許可及廢止、經營之特許及廢止。
(九)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主要資費非促銷方案之核定。
(十)代理外國衛星行動通信業務之核准或廢止。
(十一)第一類電信事業申請終止營業、讓與營業或財產、合併。
(十二)依電信法裁處之罰鍰達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
(十三)第一類電信事業違反電信法受裁罰致廢止其特許。
(十四)無線廣播事業依廣播電視法之評鑑未達營運計畫者。
(十五)無線電視事業依廣播電視法之評鑑未達營運計畫者。
(十六)依有線廣播電視法或衛星廣播電視法之評鑑未達營運計畫者。
(十七)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或衛星廣播電視法裁處之罰鍰達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或併罰停播節目或廣告者。
(十八)無線廣播電視事業籌設許可。
(十九)無線廣播電視事業申請經營許可及執照之核發。
(二十)無線電視事業執照之屆期換發。
(二十一)跨區性大功率無線廣播事業執照之屆期准予換發。
(二十二)無線廣播事業執照屆期不予換發或限期改善。
(二十三)無線廣播電視事業之停播處分、廢止籌設許可及註銷執照。
(二十四)無線廣播電視事業申請停播(一部或全部終止播送)。
(二十五)有線廣播電視禁用頻道申請使用之核准。
(二十六)外國人申請投資有線廣播電視服務。
(二十七)中央主管機關代行有線廣播電視事業費率之核定。
(二十八)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籌設許可及許可證之核發。
(二十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經營許可執照屆期之換發。
(三十)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間之讓與營業、合併或投資行為之准駁
。但不包含被投資系統經營者之營運計畫內容無變更者。
(三十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廢止籌設或經營許可、註銷許可證或
執照。
(三十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暫停或終止經營。
(三十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請經營許可及執
照之核發。
(三十四)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屆期不予換發
。
(三十五)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停播處分、撤銷
許可及註銷執照。
(三十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經營新聞頻道執照屆期准予換發。
電信管理法施行後,下列處分案應由委員會議審議:
(一)電信事業間營業讓與、受讓或合併之核准。
(二)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一以上之電信事業之營業讓
與或受讓、相互合併或投資之核准。
(三)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取得電信事業股份總數達百分之十以上之核准
。
(四)市場顯著地位者及特別管制措施之認定。
(五)申請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之核准。
(六)刪除。
(七)核准專用電信網路連接公眾電信網路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
(八)依電信管理法裁處之罰鍰達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
(九)電信事業市場顯著地位者主要資費非促銷方案之核定。
(十)電信事業未履行營運計畫且情節重大致廢止其登記。
(十一)經認定之電信事業擬暫停或終止其營業之全部或一部時,消費者
保護處置方式之核准。
(十二)固定及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接續費之公告
。
(十三)對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採行資費管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