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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電視業務申請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1
一、申請及異動有線電視工程人員審查
(一)工程主管(經理)部份: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審查。
(二)檢附文件:工程人員資格符合表、工程人員詳歷表、學經歷(影本
      )、在職證明(正本)、及營運計畫書工程人員編制表。
2
二、有線電視業變更預定開播時間及系統工程設置時程
(一)檢附相關文件向本會提出變更申請。
(二)審查合格後准予備案(系統工程設置時程需自領取籌設許可証日起
      三年內完成,第一期之系統設置不得少於全部系統設置百分之三十
      )。
(三)相關文件:有線電視籌設許可証影本。變更前及變更後之預定開播
      時間表及系統工程設置時程表。
3
三、申請工程查驗
(一)檢具相關文件報請本會。
(二)至本會繳納工程查驗費。
(三)由本會安排時程後,會同地方政府辦理工程查驗,合格者由本會核
      發營運許可證。
(四)相關文件:
      1.籌設許可証影本。
      2.工程查驗申請表及自行查驗紀錄表。
      3.頭端設備配置圖及用途說明。
    附註:
   (1)比例尺不得小於千分之一之分配線網路分佈圖。
   (2)工程查驗費十五萬元。
   (3)查驗不合格申請複驗時需再繳納查驗費十五萬元。
4
四、申請使用有線廣播電視第二十頻道
(一)函洽本會申請。
(二)審核合格後,准於使用,惟須每年將電波洩漏自行查驗表函送本會
      重新審核。
(三)準備文件:
      1 「有線電視籌設許可證」、「有線電視播送系統登記證」或「有
        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經營許可證」影本。
      2 切結書。
      3 電波洩漏自行查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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