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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業務申請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1
一、電視增力機、變頻機申請架設許可証
(一)檢附架設許可証申請書函洽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二)審查合格後洽本會領取架設許可証。
2
二、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申請架設許可証
(一)填寫申請書一式五份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二)公所劃定服務區並發給同意書轉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審查
      。
(三)合格後本會審查工程技術。
(四)合格後本會核發許可証(架設許可証每張 1900 元)。
3
三、電視增力機、變頻機社區共同天線申請架設許可証延期
(一)於期滿前一個月內申訴理由。
(二)繳原架設許可証向本會申請,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展期一年;社區
      共同天線展期三個月(申請延期以一次為限)。
4
四、電視增力機、變頻機社區共同天線申請執照
(一)設備裝設完成向本會申請查驗。
(二)審查合格後繳回原領之架設許可証,並由本會核發執照。(執照每
      張 1900 元)。
5
五、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視設備年度換照
(一)期滿前一個月檢附自行檢查報告表、舊照、匯票寄至本會。
(二)合格後發給新照及檢附收據。
6
六、申請架設許可証或執照遺失者
(一)應即登報聲明作廢。
(二)報本會補發新証或新照(補發執照每張 1900 元)。
7
七、社區共同天線申請變更名稱或負責人
(一)先報本會核准。
(二)函洽本會換領執照(執照每張 19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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