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去格式引用 轉存PDF 友善列印

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國際網路業務通信網路審驗技術規範(100.07.27 訂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7 日
相關圖表:
5
五、審驗作業
(一)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表之相關資料如下:
      1.國際網路業務主要設備報驗清單:
        應包含局端機房及局端設備。
      2.國際網路業務通信網路建設數量統計表:
        應包含局端交換機建設數量。
      3.通信網路架構圖:應包含下列二種通信網路架構圖。
     (1)網路功能架構圖:
          以電路交換及分封交換等網路功能之架構圖,並標示各局端之
          編號或名稱。
     (2)骨幹網路架構圖:
          以國際通信(海纜或衛星)之有線與無線通信之網路架構圖。
      4.通信網路互連架構圖:
        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 POI  之互連架構圖,應包含互連之
        局端及其鏈路數量、傳輸容量。
      5.通信網路維運測試紀錄:
        申請人對所報驗之交換、傳輸等整體通信網路,須先完成自我測
        試,並檢附通信網路維運測試紀錄,其格式由申請人自訂。
      6.通信網路報驗測試計畫:
        其內容須包括各測試項目之測試架構(含電信設備、路由及測試
        設備)、配合測試之時程規劃及人力需求。
      7.工程主管人員及其聯絡電話名冊:
        其內容應包括局端負責通信網路施工、維護及運作之工程主管人
        員名冊及其聯絡電話、傳真電話、電子信箱(E-mail)。
      8.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
        檢附相關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影本,並於審驗時提示正本
        供備查。
      9.本規範所附測試紀錄表。
     10.其他佐證資料之文件:
        本規範所定應檢附之佐證資料文件。
(二)審驗方法及標準:
      申請人應先自行測試所報驗之整體通信網路。於報驗時依附表二之
      審驗項目,進行自評測試之。
      1.一般性審驗:
     (1)資料備齊:
       (a)應備齊附表一申請表中所列之相關資料及附表,其中所檢附
            相關資料所載之建設規模應與事業計畫書一致。
       (b)所報驗之網路如包括衛星地球電臺者,須提供架設許可證或
            電臺執照備查;僅持有架設許可證者,該電臺須經本會查驗
            合格。
     (2)障礙申告及處理:
       (a)應檢附障礙申告受理單樣式(格式由申請人自訂)及障礙處
            理流程。
       (b)應提供障礙申告之免費服務電話,且對受理之障礙申告應有
            紀錄可供查核。
     (3)通信紀錄:
       (a)對每一通受測之門號均應做通信紀錄,其內容至少包括發話
            號碼、受話號碼、通話日期、通話起訖時間等紀錄。
       (b)如收費方式以傳輸資料量計費時,應提供傳輸通信紀錄資料
            ,其內容至少包括連線電路號碼(或其他足以區別之編號)
            、連線日期、連線起訖時間、傳輸資料量等紀錄;非以傳輸
            資料量計費者應載明所採用之收費方式。
     (4)帳務處理:
       (a)檢附帳務處理流程並載明所使用之軟硬體設備。
       (b)應以通信紀錄提供出帳範例並說明之。
      2.局端審驗
        依報驗局端數,每一局端均應分別自評填列,並檢附設備配置平
        面圖及其相片佐證說明。
     (1)一般性審驗:
       (a)局端設備數量:
            依據設備報驗清單,查核局端設備項目及數量,包括:電路
            交換設備、分封交換設備、下世代網路設備及其他相關設備
            等。
       (b)責任分界:
            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相連接之電信設備應有明確之責任分
            界,並提出佐證資料說明之。
       (c)網路監控功能:
         (I)自建內陸鏈路者,應提供可顯示、記錄及儲存電路連線狀
              態、電路異常狀態及其告警訊息等網路監控功能,並檢附
              佐證資料說明之。
        (II)向綜合網路業務或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經營
              者租用內陸鏈陸者,無須進行本項審驗,但應設有內陸鏈
              路故障時之告警設備或通報機制。
       (III)網路監控功能亦得採用集中管理控制方式。
       (d)國際電路備援路由功能:
         (I)局端中繼電路應具有備援(redundancy)路由或自復環路
              迂迴(self-healing rerouting)路由,以備故障發生時
              ,能維持正常運作。
        (II)電路之主要傳輸設備(至少包括光終端機、多工機)應具
              有備用保護功能,以備故障發生時,系統仍能保持正常運
              作。
       (III)以上均應提出佐證資料說明之。
       (e)施工、維運日誌:
         (I)局端機房應備具施工、維運日誌(格式由申請人自訂)。
        (II)負責及監督通信網路之施工、維護及運用之人員,應依固
              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遴用領有高級電信
              工程人員資格證者,其完成施工、維護及運用於施工、維
              運日誌認可簽署。
       (f)備用電源:
            局端機房應備有緊急供電設備或不斷電源設備及發電設施,
            以維持電信服務之暢通及適當品質,並檢附相片佐證之。
       (g)安全設置:
         (I)申請人應就局端機房之設置涉及建築法、都市計畫法或消
              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事項,提出相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或切結書。
        (II)申請人應檢具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證明文件,證明各局端機
              房結構安全無虞,以維護人員及設備之安全。
       (III)申請人對進出交換機房人員應有門禁安全管理措施,並應
              檢具相關佐證資料。
       (h)電磁相容:
            申請人就附表三所列之局端設備中有關交換及傳輸設備,應
            檢附符合國際電磁相容規範(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EMC) 之文件,及相關佐證資料。但傳輸設
            備係租用者,得免附傳輸設備之該項文件。
       (i)局端接地:
         (I)局端機房應具有通信用單一接地(Single Point 
              Grounding) 裝置,不得與避雷設施共用接地,並檢附佐
              證資料。
        (II)局端機房接地電阻應低於五歐姆,並檢附局端接地電阻測
              試紀錄表(如附表二之一),載明測試日期、時間、所測
              局端名稱及所測電阻值等紀錄。
     (2)交換設備審驗:
       (a)電路交換設備功能:
            至少應具備選徑(routing) 及通話處理(controlling 
            and terminating of calls)功能,並應提供資料備查。
       (b)網路協定:
            申請人對其電路及分封交換設備所使用之網路協定,應檢附
            原廠交換設備符合國際標準之主要規格資料,並列具清單說
            明。
     (3)國際海纜介面審驗:
       (a)申請人使用之海纜登陸站與國際海纜系統間之登陸海纜係自
            建者,應檢附與國際海纜系統組織之測試報告及可資證明文
            件影本。
       (b)申請人使用海纜登陸站與國際海纜系統間之登陸海纜係租用
            者,應檢附向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者租用之證明文件影本。
       (c)申請人使用之海纜登陸站與內陸介接站間之內陸鏈路係自建
            者,應檢附附表二之二,由該通信鏈路中抽驗一路,其測試
            方法及標準比照第三點中繼電路審驗之規定辦理。
       (d)申請人使用之海纜登陸站與內陸介接站間之內陸鏈路係向其
            他業者租用者,應檢附向電路出租業務經營者租用之證明文
            件影本。
     (4)固定地球電臺介面審驗:(經衛星通信網路者適用)
       (a)衛星地面站與衛星系統間之內陸鏈路為申請人所建者,應檢
            附衛星機構之測試報告及可資證明文件影本。
       (b)衛星地面站與衛星系統間之內陸鏈路為申請人租用者,應檢
            附向衛星通信業務經營者租用之證明文件影本。
       (c)申請人使用之衛星地面站與固定地球電臺間之內陸鏈路係自
            建者,應檢附附表二之二,由該通信鏈路中抽驗一路進行審
            驗,其測試方法及標準依照第三點中繼電路審驗規定辦理。
       (d)衛星地面站與固定地球電臺間之內陸鏈路為向其他業者租用
            者,應檢附向電路出租業務經營者租用之證明文件影本。
     (5)國際交換設備特定功能審驗
       (a)國際交換機處理國際來話主叫號碼字首含本國國碼(886) 
            及 NOA(Nature Of Address) =INTL(International)應
            透通性傳送,即保留主叫號碼中之本國國碼(886) 及 
            NOA=INTL 。
         (I)測試方法:
           (i)透過國際行動電話漫遊、網路模擬或話務模擬/產生器
                (Traffic Simulator/Generator) 產生國際來話主叫
                號碼字首含本國國碼(886) 及 NOA=INTL 之話務接續
                至受測國際交換機。
          (ii)上揭(I)(i)測試 15 通國際來話,其被叫門號為行
                動電話、市內電話及 E.164  網路電話,分別各測試 5
                通不同之被叫門號。
        (Ⅱ)測試標準:
           (i)上揭(I)(ii) 之話務其主叫號碼字首應含本國國碼
                (886) 及 NOA=INTL。
          (ii)測試之話務符合(Ⅱ)(i) 規定,並提供通聯紀錄或
                佐證資料,始判定合格。
       (b)國際交換機至少阻斷 50 組國際來話主叫號碼
         (I)測試方法:
           (i)申請人須在國際交換機局情資料庫中預設至少 50 組(
                如 0800* 為一組計,其中*代表尾數號碼)主叫號碼
                阻斷名單提供測試。
          (ii)透過國際行動電話漫遊、網路模擬或話務模擬/產生器
                (Traffic Simulator/Generator) 產生國際來話至受
                測國際交換機。
         (iii)由國際交換機局情資料庫所設定之主叫號碼阻斷名單中
                任選 5  組號碼及另設定非阻斷名單中之 5  組號碼,
                每組號碼分別以 1  通話務測試之。
        (Ⅱ)測試標準:
           (i)阻斷名單容量設定至少需達 50 組。
          (ii)阻斷名單中 5  組號碼之國際來話主叫號碼需全部予以
                阻絕,不可傳送至下位端局。
         (iii)非阻斷名單中 5  組號碼之國際來話主叫號碼需全部傳
                送至下位端局,不可予以阻絕。
          (iv)均符合(Ⅱ)(i) 至(Ⅱ)之(iii) 規定,並提供
                通聯紀錄或佐證資料,始判定合格。
      3.中繼電路(限國內中繼電路)審驗:(內陸鏈路為向其他業者租
        用者本項免驗。但本會得視通信品質執行該項審驗)
     (1)傳輸測試
       (a)測試方法:
            以該檢驗電路埠進行點對點或折返傳輸測試,並將測試日期
            、時間、所測兩局端名稱、介面埠速率、測試數據等資料,
            詳填於附表二之二中繼電路傳輸測試紀錄表。
       (b)測試時間:六十分鐘。
       (c)測試標準:誤秒率(ESR) 小於或等於百分之八且重誤秒率
            (SESR)小於或等於百分之零點一。
            主要量測參數說明如下:
            ┌────────┬───────────────┐
            │量測參數        │說明                          │
            ├────────┼───────────────┤
            │誤碼率(BER)   │在一定量測時間內,誤碼之數目和│
            │                │收到之總碼數之比值。          │
            ├────────┼───────────────┤
            │誤秒數(ES)    │凡一秒內含有至少一個誤碼之總秒│
            │                │數。                          │
            ├────────┼───────────────┤
            │重誤秒數(SES) │凡一秒內含誤碼率超過 10^ -3 之│
            │                │總秒數。                      │
            ├────────┼───────────────┤
            │堪用時間(      │自有連續十個無 SES  發生時起算│
            │Available Time)│(含該十秒)至連續十個 SES  發│
            │                │生時止(扣除該十秒)之時間。  │
            ├────────┼───────────────┤
            │誤秒率(ESR)   │誤秒率(ESR) = 誤秒數/堪用時│
            │                │間總秒數。                    │
            ├────────┼───────────────┤
            │重誤秒率(SESR)│重誤秒率(SESR) = 重誤秒數/ │
            │                │堪用時間總秒數。              │
            └────────┴───────────────┘
       (d)測試準備時間:預留四個小時供申請人準備測試作業。
       (e)如因待測電路兩端無法先完成連線,致無法進行測試時,其
            傳輸電路之測試結果,應判定該抽驗之傳輸電路為不符合標
            準。
       (f)審驗時,如抽驗之中繼電路埠已有用戶在使用時,得選擇其
            他埠替代之。
       (g)申請人應備妥標示主要道路名稱之中繼電路架設分佈圖,以
            供查詢。
     (2)IP Ping 測試
       (a)測試方法:
            ‧以該檢驗網路埠進行點對點或折返傳輸測試,並將測試日
              期、時間、所測兩局端名稱、介面埠速率、測試數據等資
              料,詳填於附表二之二「中繼電路傳輸測試紀錄表」。
            ‧對選擇之測試埠以 1024 bytes 長度之 IP 封包對遠端測
              試埠之 IP 伺服器進行 1000 次 Ping 測試。
       (b)測試標準
            每次 Ping 回應時間≦80ms,否則視同 timeout
            Ping timeout  次數≦10次
       (c)測試準備時間:預留四個小時供申請人準備測試作業。
       (d)如因待測電路兩端無法先完成連線,致無法進行測試時,其
            傳輸電路之測試結果,應判定該抽驗之傳輸電路為不符合標
            準。
       (e)審驗時,如抽驗之中繼電路埠已有用戶在使用時,得選擇其
            他埠替代之。
       (f)申請人應備妥標示主要路由名稱之中繼電路架設分佈圖,以
            供查詢。
      4.國際話務撥接測試:
     (1)任選一通訊門號進行國際話務撥接測試,撥號測試合格標準為
          能將電話連線至國際通信閘(International Gateway) 之自
          動回應裝置或與其他國家之網路完成國際電話連線,並提供通
          話記錄或佐證資料。撥號測試合格標準須為下列之一:
       (a)第一通撥號連線成功。
       (b)連續兩次撥號連線成功。
      5.分封交換測試:(具分封交換功能者始適用本項測試)
     (1)測試方法:任選一通信埠以 1024 byte  之 IP 封包對遠端測
          試埠之 IP 伺服器進行一千次 Ping (網路測試封包指令)測
          試。
     (2)測試標準:每次 Ping 回應時間≦100ms,否則視同 timeout
          。
          Ping timeout次數≦10次。
     (3)測試點:局端分封交換設備中繼電路之出端點(國際交換機房
          )至中繼電路之末端點(內陸介接站或固定地球電臺鏈路介接
          點)。
      6.海纜登陸站實體隔離審驗及資通安全管理:
        屬兩岸直接海纜之登陸站,應符合下列規定:
     (1)預留實體隔離區域:
          應規畫預留專供國防機關使用之實體隔離區域。
     (2)啟用實體隔離區域:
       (a)隔離通信電路之光纖對及通信設備
            專供國防機關使用通信電路之光纖對及通信設備,不得與兩
            岸直接 海纜所用通信電路之光纖對及通信設備共用。
       (b)設置門禁安全管理
            應設置門禁出入登記、全天候入侵告警與錄影監控之門禁安
            全管理設施,告警與錄影紀錄至少應保存6個月。
       (c)定期實施安全檢查
            至少每 3  個月應辦理 1  次安全檢查,並保留紀錄。
     (3)查核資通安全相關驗證合格證明:
          ISO/IEC 27001 標準及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手冊之 ISO/IEC
          27011 增項稽核表等驗證合格證明。
     (4)本會對於啟用實體隔離區域至少每年應辦理 1  次行政檢查。
(三)其他事項:
      1.申請人應檢附與通訊監察執行機關簽訂建置通訊監察之協議書或
        其他證明文件。
      2.POI 測試報告:
        申請人應檢附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之 POI  互連測試報告佐證
        資料。
      3.審驗時,申請人除應指派工程主管全程參與外,應另指派一人以
        上之工作人員隨同協助審驗之進行,其中系統工程人員須操作相
        關設備,以配合審驗人員進行審驗。
      4.因審驗所發生之測試費用及所需軟硬體設備,由申請人負責支付
        及提供。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