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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綜合網路業務通信網路審驗技術規範(100.07.27 訂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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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請審驗之程序
3.1 申請人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完成其事業計畫書(含原送審
    及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變更之相關文件)所承諾自行建設之
    市內網路達下列各階段之網路建設時,並對各該階段之通信網路完成
    自評測試後,再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技術審
    驗。
 (1)第一階段:十五萬用戶門號或用戶通信埠或二者組合之系統容量。
 (2)第二階段:事業計畫書所定六年建設計畫之百分之二十五。
 (3)第三階段:事業計畫書所定六年建設計畫之百分之百。
3.2 申請人申請技術審驗時,應檢附附表一「綜合網路業務通信網路技術
    審驗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其相關資料、附表二「綜合網路
    業務通信網路技術審驗紀錄表/自評報告書」(以下簡稱自評報告書
    )及其測試紀錄表各壹式兩份,報請本會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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