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會為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案件、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評鑑及
屆期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案件之審查,得分別召開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
視服務案件審查、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評鑑、換發經營許可執照諮詢
會議(以下簡稱諮詢會議)。
諮詢會議置諮詢委員九人至十一人,任期三年,諮詢委員任一性別比
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本會代表三人。
(二)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
(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代表一人。
諮詢會議審議時,應邀請系統經營者經營地區之直轄市或縣(市)政
府代表一人出席。出席代表之職權與諮詢委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