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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勞工工作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
本規則所稱勞工,係指本會依行政院訂頒之「工友管理要點」於年度預算
員額內進用之技工、工友、駕駛(以下簡稱工級人員)及以服務費用進用
之約用人員(以下簡稱約用人員)。
凡本會勞工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規則行之。
本會工級人員管理單位為秘書室;約用人員管理單位分別為電臺與內容事
務處、秘書室及人事室。
本會勞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且經辦妥移交手續後始
得生效:
一、普通傷病假逾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但留職
    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二、應徵入伍服役者。
三、因其他特殊情形經核准者。
四、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
    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本會負
    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勞工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五、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
    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拒絕:
(一)組織裁撤、整併或業務緊縮時。
(二)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本會因前項第四、五款原因未能使勞工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
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另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勞工留職停薪
期滿申請復職,本會應即予以復職;如無適當位置准其復職,應依法定標
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留職停薪期間年資不計,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會工級人員工資依「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支給。
約用人員工資依下列報酬標準及契約約定按月支給:
一、行政專員:
(一)具有碩士學位者,自三二八薪點起支,最高至四七二薪點。
(二)具有學士學位者,自二八○薪點起支,最高至四二四薪點。
(三)專科學校畢業者,自二八○薪點起支,最高至三七六薪點。
二、輔導員: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自五等二八○薪點起支,最高至三三○薪點
      。
(二)高中或高職畢業者,自三等二二○薪點起支,最高至五等三三○薪
      點。
三、報酬薪點依行政院核定各機關聘用、約僱人員薪點折合率換算報酬支
    給。
四、任職期間取得較高學歷者,其報酬薪點得自提供學歷證明文件之次月
    起改支。
五、由原行政院新聞局移撥之現職約用人員,其報酬薪點已逾第一款、第
    二款各目標準者,維持其月支報酬標準,直至離職為止。
勞工工資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基本工資。
基本工資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但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之相關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
均不計入。
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時,其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本會因業務需要,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
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
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工每年年終工作獎金之發給標準如下:
一、工級人員:依行政院規定標準發給。
二、約用人員:依年度預算經費支用情形比照工級人員發給。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本會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者,得指定勞工延長
時間工作或停止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所定之假期。
前項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給
予適當之休息。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給予補假休息。
工級人員於本會服務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六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四、其餘核給特別休假日數及其計算方式,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七條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約用人員於本會服務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二項人員之工作年資,自受僱當日起算。
工級人員請假,應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約用人員請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婚假: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除因特殊事由由本會核准延
    後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一次或分次請畢。
二、事假:因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
    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三、普通傷病假: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
    下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
    胎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請假連續二日(含)以上者須附繳醫療證明。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合計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
    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本會補足。
四、生理假:女性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
    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併入
    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工資,折半發給。
五、喪假:得自事實發生日起百日之內分次請畢,每次至少請半日,且須
    檢附喪葬證明文件,工資照給: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
      喪假六日。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
六、公傷病假: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
    ,給予公傷病假。
七、產假:
(一)女性於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
      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二)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三)前二目規定之女性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
      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四)女性請產假均應提出證明文件。
八、陪產檢及陪產假:於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分娩時,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
    假七日,工資照給。陪產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
    期間內請畢。
九、家庭照顧假: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
    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
    日為限。
十、公(差)假: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差)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
    實際需要天數給予;出差旅費比照相當等級人員報支。
十一、產檢假:女性於妊娠期間,應給予產檢假七日,工資照給。
本會差勤管理採電腦全面線上管理,勞工差勤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依規定工作時間到、退勤,並親自刷卡,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依其
    規定。
二、勞工請假、公出及出差時,須本人或委託他人事先上線申請,並徵得
    代理人同意,經相關主管人員核准後,方完成申請流程。須附證明文
    件者,另送差勤管理單位登錄。
三、勞工請假、公出及出差時,請依核假流程預留二至三天,供相關主管
    人員核假。
四、勞工於工作時間開始後到班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遲
    到或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該缺勤時間視為曠職。曠職累計滿一日
    者,扣一日工資。
五、未辦請假手續而無故未到班或無故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
    該缺勤時間均以曠職論。
六、勞工經查勤不在工作場所者,須於查勤後二十分鐘內至查勤單位說明
    ,否則該缺勤時間均以曠職登記。
七、勞工差勤資料應隨時注意其正確性並保存五年。
八、勞工赴大陸地區應於七日前填具本會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提出申
    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請假事宜。提出申請時須確實詳讀赴大陸地區
    應注意事項,並具名簽字同意遵守相關規定,不做違法情事。
本會工級人員差勤相關事宜由秘書室負責管理;約用人員差勤相關事宜由
人事室負責管理。
約用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考核事宜:
一、在本會服務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服務未滿一年者,亦得
    比照參加年終考核。
二、單位主管辦理年終考核,應依據平時考核成績,綜合衡量全年之各項
    整體表現後,填列年終考核表,密送本會人事室彙辦後,簽陳主任委
    員核定。平日如有重大具體優劣事蹟,應隨時記錄,必要時應予簽報
    。
三、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
四、約用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具體事蹟二目以上者,始得評列甲等
    :
(一)曾獲記功一次以上,或累積達記功一次以上之獎勵。
(二)對承辦業務,提出具體方案或改進辦法,經採行認定確有績效。
(三)負責盡職,承辦業務均能於限期內完成,績效良好,有具體事蹟。
(四)工作績效及服務態度良好,經公開表揚。
(五)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
      安胎事由所請之事假、普通傷病假之日數,事假、普通傷病假合計
      未超過五日。
五、約用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處分。
(二)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四)言行不檢,品德有不良紀錄。
(五)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假、普通傷病假
      之日數,事假、普通傷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
六、對於年終考核擬列丙等人員,單位主管評擬時應具體敘明擬列丙等之
    事由;核定前應給予當事人向考績委員會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七、年終考核結果,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等:晉薪一級;已支至最高薪點者,仍支原薪點。比照參加年終
      考核者不予晉級。
(二)乙等:留原薪點。
(三)丙等:留原薪點,並應接受工作績效輔導。
八、各單位對所屬年終考核考列丙等人員,應針對需加強改善部分,規劃
    及實施適當之輔導措施。
約用人員在職期間死亡者,除由遺族依規定請領勞工保險死亡給付,並由
本會酌給相當死亡當月薪津四個月之一次撫慰金。
勞工應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
險,並依規定享有保險給付權利,其所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本會於發
放工資中代為扣繳。
工級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自願退休︰
一、服務五年以上,並年滿五十五歲或服務五年以上經依各有關任用法規
    ,轉任各機關(構)編制內職員,且年資銜接者。
二、服務滿二十五年者。
約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予強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工級人員於前項第一款強制退休年齡之認定,依照「工友管理要點」及相
關規定辦理 。
約用人員於第一項第一款強制退休年齡之認定,至遲以其屆滿六十五歲之
次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退休者,應具公立醫院或勞工保險機關指定醫院
之證明。
應予強制退休而拒不辦理退休手續者,由本會逕行辦理,並自退休生效日
起停支工資。
本會勞工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勞基法第五十五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
三條規定辦理:
一、工級人員:依照「工友管理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約用人員:
(一)九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前工作年資(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依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辦理結算。
(二)九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之工作年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有關規定辦
      理。
勞工於工作場所遭遇性騷擾時,可向人事室申訴。
申訴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02-33438823
專用傳真:02-23433686
專用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程序,依本會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處理要點
相關規定辦理。
本會約用人員延長工時工資(含未休假工資)、文康活動費及旅遊補助費
,得視當年度預算審議情形依序配合調控。
依前項原則調控後之經費仍不敷支應時,須配合檢討工資、僱用人數及期
間。
本規則報請勞工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但僱用勞工未滿
三十人時,由本會逕予公告實施,惟涉及勞動條件降低時,勞資雙方應秉
誠信原則協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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