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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勞工工作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本會工級人員工資依「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支給。
臨時人員工資依下列報酬標準及契約約定按月支給:
一、行政專員:
(一)具有碩士學位者,自三二八薪點起支,最高至四七二薪點。
(二)具有學士學位者,自二八○薪點起支,最高至四二四薪點。
(三)專科學校畢業者,自二八○薪點起支,最高至三七六薪點。
二、輔導員: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自五等二八○薪點起支,最高至三三○薪點
      。
(二)高中或高職畢業者,自三等二二○薪點起支,最高至五等三三○薪
      點。
三、臨時人員報酬薪點,依行政院核定各機關聘用、約僱人員薪點折合率
    換算報酬支給。
四、臨時人員任職期間取得較高學歷者,其報酬薪點得自提供學歷證明文
    件之次月起改支。
五、由原行政院新聞局移撥之現職臨時人員,其報酬薪點已逾第一款、第
    二款各目標準者,維持其月支報酬標準,直至離職為止。
勞工工資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基本工資。
臨時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考核事宜:
一、在本會服務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服務未滿一年者,亦得
    比照參加年終考核。
二、單位主管辦理年終考核,應依據平時考核成績,綜合衡量全年之各項
    整體表現後,填列年終考核表,密送本會人事室彙辦後,簽陳主任委
    員核定。平日如有重大具體優劣事蹟,應隨時記錄,必要時應予簽報
    。
三、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
四、臨時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具體事蹟二目以上者,始得評列甲等
    :
(一)曾獲記功一次以上,或累積達記功一次以上之獎勵。
(二)對承辦業務,提出具體方案或改進辦法,經採行認定確有績效。
(三)負責盡職,承辦業務均能於限期內完成,績效良好,有具體事蹟。
(四)工作績效及服務態度良好,經公開表揚。
(五)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
      安胎事由所請之事假、普通傷病假之日數,事假、普通傷病假合計
      未超過五日。
五、臨時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處分。
(二)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四)言行不檢,品德有不良紀錄。
(五)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假、普通傷病假
      之日數,事假、普通傷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
六、對於年終考核擬列丙等人員,單位主管評擬時應具體敘明擬列丙等之
    事由;核定前應給予當事人向考績委員會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七、年終考核結果,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等:晉薪一級;已支至最高薪點者,仍支原薪點。比照參加年終
      考核者不予晉級。
(二)乙等:留原薪點。
(三)丙等:留原薪點,並應接受工作績效輔導。
八、各單位對所屬年終考核考列丙等人員,應針對需加強改善部分,規劃
    及實施適當之輔導措施。
本會勞工之獎懲,準用本會公務人員獎懲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予強制退休,其本人不得請求延長: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工級人員於前項第一款強制退休年齡之認定,依照「工友管理要點」及相
關規定辦理。
臨時人員於第一項第一款強制退休年齡之認定,至遲以其屆滿六十五歲之
次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退休者,應具公立醫院或勞工保險機關指定醫院
之證明。
應予強制退休而拒不辦理退休手續者,由本會逕行辦理,並自退休生效日
起停支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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