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非法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合法無線電通信:
一、於合法無線電通信系統內之使用設備收得可感知之非法使用無線電頻
率之聲音或影像訊息。
二、於合法無線電通信系統內,以量測設備測得影響該系統正常使用之可
辨識非法使用無線電波訊息。
三、廣播電臺發射天線半徑內五個以上不同地點,測得非法使用無線電頻
率與合法廣播電臺間之電場強度超過下列規定之一者:同頻超過
34dB uV/m (分貝微伏特每公尺)、第一鄰頻超過 48dBuV/m 、第二
鄰頻超過 64dBuV/m 或第三鄰頻超過 74dBuV/m。
四、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固定監測站測得非法使用無線電頻率 9kHz
至 174MHz 之電場強度超過 80dBuV/m 或 174MHz 至 3GHz 之電場強
度超過 94dBuV/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