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 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調派機關內部人員,並遴聘其他機關代表、學 者及專家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交通費或出席費。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