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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申請電信事業登記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4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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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資格:提供電信服務,或有電信管理法第五條各款行為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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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第二點資格,申請電信事業登記者,應檢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辦
    理。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與連絡人之名稱及住居所: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所在地、代
      表人姓名、國籍、國民身分證或護照證號及住居所。申請人為外國
      人者,其聯絡人須為本國人,在國內設有住居所。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字號: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服務內容及營業概況說明。
(四)電信網路架構或公眾電信網路使用證明文件影本:電信網路架構若
      非中文者,應附中文翻譯。
    申請登記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者,其服務內容及營業概況說明
    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商號)簡介。
(二)提供之電信服務內容。
(三)受理申辦電信服務方式。
(四)服務內容相關作業流程(包含流程圖)。
(五)人力配置、系統建置。
(六)落實主管機關關於電信號碼使用管理相關規定及指引之說明文件。
(七)與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之合作意向文件及網路架構說明與圖
      示。
    前二項應備文件不齊全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
    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電信事業應於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辦理變更登
    記。
    電信事業登記後,有使用無線電頻率、電信號碼或設置公眾電信網路
    之情形,應依電信管理法規定申請核配或核准。
編  註: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北決字第 11350008130 號函勘誤第 3 點條文「國民身分證護照證號」為「國民身分證或護照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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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第二點資格者得依規定以線上方式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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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書表及程序,如附表一及附件一;電信事業登記證明格式,如附
    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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