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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相關圖表: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及輸入審查、審驗、登錄、封存、監毀,其審查
費、審驗費、證照費、登錄費、設定費、封存費或監毀費之費額如附表九
。
申請型式認證審驗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屬系列產品者,減半收取審驗費
。
同一申請人申請逐部審驗或自用審驗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屬同廠牌同型
號且超過二件者,第二件以後減半收取審驗費。
經由網際網路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核准證者,收取審查費,不收取
證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