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登錄,其審驗費、證照費、登錄費或設定費之 費額如附表九。 申請型式認證審驗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屬系列產品者,減半收取審驗費 。 同一申請人申請逐部審驗或自用審驗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屬同廠牌同型 號且超過二件者,第二件以後減半收取審驗費。 經由網際網路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核准證者,收取審查費,不收取 證照費。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