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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相關圖表: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登錄,其審驗費、證照費、登錄費或設定費之
費額如附表九。
申請型式認證審驗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屬系列產品者,減半收取審驗費
。
同一申請人申請逐部審驗或自用審驗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屬同廠牌同型
號且超過二件者,第二件以後減半收取審驗費。
經由網際網路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核准證者,收取審查費,不收取
證照費。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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