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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檔案及政府資訊申請應用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3
三、本會對於檔案申請應用,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准駁決
    定函附審核表(如附件三)通知申請人。
    本會對於檔案以外之政府資訊申請應用,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
    日內,以准駁決定函附審核表(如附件三)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
    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5
五、申請檔案資訊應用,本會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原件經電子儲存者,
    其應用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但釋明有必要且經本會同意者,得提
    供原件應用,由本會業務單位承辦人員陪同,並設簿登記,以利查考
    。
    檔案資訊應用,如涉及智慧財產權事項者,應依據智慧財產權之相關
    規定辦理。
11
十一、本會檔案資訊應用處所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
      午五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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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檔案資訊應用經核准後,收費標準如下:
  (一)屬經本會完成歸檔管理之檔案者,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所定「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
  (二)屬訴願文書者,依行政院所定「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
        使用收費標準」收費。
  (三)屬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或其餘政府資訊者,依「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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