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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參與垂直應用服務折扣頻率使用費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9 日
相關圖表:
1
一、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電信事業參與垂直應用服務折扣
    頻率使用費申請案之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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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為依電信管理法登記之電信事業,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一月三
    十一日,檢附申請案統計表(附表一)、合作契約、專案內容說明文
    件及切結書(附表二),並檢附電子資料檔案,向本部提出申請。
    前項合作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得申請頻率使用費之折扣:
(一)雙方合作案:申請人以拍賣制標得之無線電頻率,與特定場域需求
      者簽訂合作契約,提供垂直應用服務。
(二)多方合作案:申請人以拍賣制標得之無線電頻率,與他公司簽訂合
      作協議,由他公司與特定場域需求者簽訂合作契約,提供垂直應用
      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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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提出之合作案,其專案內容涉及之網路及垂直應用服務態樣,
    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網路應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組織(3GPP)公布之行動通信技術標準
        ,至少包含 Release15  以上版本。
      2.網路布建模式得為完全獨立之網路、透過公眾行動通信網路建置
        或藉由公眾行動通信網路之切片。
(二)以硬體(包括核心網路、多接取邊緣運算(MEC) 、基地臺或終端
      等元件)結合軟體或雲端服務等組成符合特定產業需求之垂直應用
      場域,包括但不限於智慧工廠、智慧零售、智慧醫療、智慧城市、
      智慧交通、智慧娛樂、智慧建築、智慧教育、智慧能源或智慧農業
      等。
    前項網路及垂直應用服務態樣,本部將依電信產業發展及特定場域需
    求者之實際需求情形,適時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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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第二點之申請資格及期限。
(二)申請案文件不完備,或契約內容涉有營業秘密部分,未依第四點第
      二項規定載明必要資訊,經本部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而未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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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案由本部組成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由本部指定代表及視申請案性質,邀請
    行動通信、垂直應用場域等相關產業領域專長之專家、學者共同組成
    。
    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申請案審查方式,由本部通知申請人到部以書面簡報說明專案內容及
    執行成效,必要時審查委員會得要求申請人一個月內補正資料後,再
    進行複審,複審並以一次為限。
    合作案經審查不符合第二點至第五點規定者,不予折扣頻率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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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審查委員與申請案有利害關係者,應主動迴避。
    審查委員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者,本部得令其迴避。
    本部人員及審查委員對於申請人之合作案契約資料、會議內容及相關
    審查事項,應依法盡保密之義務,不得洩漏之。但申請人就其申請案
    內容已自行公開者,不在此限。
    參與審查之審查委員均應簽署保密切結書(附表三),以確保其遵守
    保密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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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部於必要時,得派員至合作案所載之特定場域,現場查核實際執行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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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不予折扣頻率使用費。已折扣者,
      追回全部或一部已折扣金額,並由本部通知限期繳納:
  (一)申請文件虛偽不實。
  (二)合作契約有解除情形。
  (三)合作案已由申請人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並獲核定之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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