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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國防部制創字第 0950000902 號令、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 09500191380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6、9  
  、14、28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14 條第 2  款所列屬「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管轄;所列屬「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及「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
  年一月一日起分別改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57894 號
  公告第 4  條所列屬「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零三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70172574 號公
  告第 4  條所列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七年四
  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00195019 號公
  告第 14 條第 2  款所列「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
  一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管轄;第 
  20  條、第 22 條第 2  款、第 23 條第 1  項、第 24 條第 3  項所
  列「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電作戰指揮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一月
  一日起改由「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4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
  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2982 號公告
  第 4  條所列屬「交通部公路總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
  五日起改由「交通部公路局」管轄;列屬「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之權責
  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起改由「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管轄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國防部制剴字第 0930000790 號令、交通部
  交郵發字第 093B00006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3、13、14、16、17、20
  、22、23、24、27  條條文;並刪除第 15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國防部(九一)鐸錮字第 001107 號令、
  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091B000058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29 條;並自發
  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