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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影視廣播出版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證明申請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5.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二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綜一字第 1001021268Z  號
  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北字第 10000429792  號令會銜發布廢止
  ;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五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綜一字第 0971020279Z  號
  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北字第 09750027993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 4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影視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證明申請須知;新名
  稱:影視廣播出版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證明申請須知)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綜一字第 0910018418A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  點
  (原名稱:影視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證明申請須知;新名稱:
  影視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證明申請須知)
2.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行政院新聞局(九○)正綜一字第 1637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  點;並自發布日起生效
  (原名稱:民營影視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證明申請須知;新名
  稱:影視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證明申請須知)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一日行政院新聞局(85)強綜一字第 4194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