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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9 日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九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源字第 105
  430142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1、12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 0960510
  06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8、19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交通部交郵字第 0950085001 號令修正發布
  第 11、12、14 條條文;並刪除第 13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091B000121 號令修
  正發布刪除第 7~9、20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日交通部(87)交郵發字第 8711 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 22 條
  (原名稱:工業、科學及醫療用輻射性電氣設備設置管理規則;新名稱
  :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2.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三月十一日交通部(66)交郵字第 02167  號令修正
  發布
1.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十月三日交通部(59)交郵字第 11034  號令訂定發
  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