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 1
    014301673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5、24 條條文;並增訂第 5
    -1  條條文
    (原名稱: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新名稱: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
    公告第 20 條有關頻率事項原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
9.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七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 1004301
  27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 0994302
  4150 號令修正第 2、4、8、22、29、33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 09743
  0078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 09605
  10627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三字第 0930621755B  號
  令、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093B00003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行政院新聞局(81)強廣三字第 13667
  號令、交通部(81)交郵字第 28014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三月十七日交通部(72)交郵字第 06045  號令、行
  政院新聞局(72)渝廣四字 04625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5、13、17、
  32、33  條條文
2.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交通部(68)交郵字第 04084  號令、
  行政院新聞局(68)瑜波字第 02300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1.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四月三日交通部(62)交郵字第 5996 號令訂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