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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相關圖表:
6.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 098
  430328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7、9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公
  告第 2  條第 8  款、第 9  款、第 5  條序文、第 15 條所列屬「國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
  數位發展部」管轄;第 26 條有關頻率事項原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
5.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 09605
  10627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091B000066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6、8、10、20、21  條條文;並增訂第 6-1、21-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交通部(89)交郵發字第 8978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廣播電視業者使用衛星轉頻器中繼節目信號管理辦法;新名
  稱: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交通部(86)交郵發字第 8691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23 條
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交通部(83)交郵發字第 8346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2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