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 0960510
57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9、13、14、16、20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公
告第 5 條第 1 項所列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
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第 6 條第 1 項
、第 14 條、第 20 條有關頻率事項原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
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092B000102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2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六日交通部(86)交郵發字第 8607 號令、教育
部(86)台高(四)字第 86016436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2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