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字第 095050705 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7 點條文;增訂第 8 點條文;並自即日 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公字第 092050278 10 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點;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原名稱:行動電話業務無線電基地臺技術審驗規範;新名稱:行動電 話業務無線電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三十日交通部(88)交技字第 000764 號函修正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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