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23.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七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 1
    0941003470  號令發布廢止
2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 107
    41011260  號令增訂發布第 79-1 條條文
2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基礎字第
    106630095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8、86  條條文;增訂第 52-1、
    52-2、80-1~80-5  條條文及第 3  章之 1  章名;並自發布日施行
20.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 1
    05410218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77 條條文
19.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七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綜規字第 102
    400040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69 條條文
1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通訊字第
    101410551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2 條條文
17.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 10041
    0571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56 條條文
16.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 0
    9943029350  號令修發布第 38、39、53、55 條條文;刪除第 40、4
    2、44、45、54、57~59 條條文
15.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企字第 09940
    0006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71  條條文
14.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 098
    430324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9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 0984101
    7710  號令增訂發布第 4-1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第 09743
    0296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8、39、44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 09741
    0506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2、14、15、22、24、30、31、34~36
    、38、42、44 條條文;修正第 75-1  條為第 76 條,原第 76~85 
    條條次依序修正遞移為第 77~86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六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 0974101
    18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0、50、64、66、76 條條文;並增訂第 69-
    1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五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 096050962
  1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8.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交通部交郵字第 09400850533  號令修
  正發布第 78、83 條條文;並增訂第 82-1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093B000008 號令修
  正發布第 65、86、87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092B000119 號令
  修正發布第 81 條條文;並刪除第 7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092B000108 號令修正
  發布第 52、64 條條文;並刪除第 53~55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092B000084 號令修正發
  布第 70 條條文;並刪除第 7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092B000025 號令修正發
  布第 8  條條文;並刪除第 9、67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交通部(90)交郵發字第 00068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3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交通部(90)交郵發字第 00063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9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