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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2341  號
    令增訂公布第 50-2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454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3、5、5-1、13、16、19、21、33、34、36、43、44、45
  、45-1、45-3、50  條條文;增訂第 34-1~34-3、44-2 條條文;刪除
  第 5-2、6、29-1、45-2、49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530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0、10-1、12、50-1 條條文;增訂第 45-3 條條文;刪除第
  10-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1134 號公告  
  第 3  條第 2  項、第 50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關於廣
  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主管機關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
  改由「文化部」管轄;第 45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
  責事項,自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成立後改由其管
  轄
7.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8707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2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23903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3~6、8~11、13、14、17~19、25~29、29-1、30 
  、31、33、37、40、41、44、50  條條文;並增訂第 5-1、5-2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07600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0、12、32、42、43 條條文;並增訂第 10-1、10-2、12-
  1、12-2、26-1、44-1、50-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084080
  號令修正公布第 44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二日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 3757 號令公
  布刪除第 20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六月七日總統(71)台統(一)義字第 331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4、33、42~44 條條文;並增訂第 14-1、29-1、45-1、4
  5-2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一月八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5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