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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2331  號
    令增訂公布第 75-1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14659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3、61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4521  號令修
  正公布全文 77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7.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11661  號令
  增訂公布第 35-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00109431 號公告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行政院相關業務處」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1134 號公告
  第 3  條第 1  項、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
  」之權責事項(含中央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自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
  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後改由其管轄
6.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23904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9、20、24、68 條條文;並增訂第 37-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06880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6、19、23、39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106640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9、51、63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1190
  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  條條文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021600 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76 條及名稱
  (原名稱:有線電視法;新名稱:有線廣播電視法)
1.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八月十一日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 3912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7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