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 111
41006750 號公告修正名稱及全文 2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及不得記載事項;新名稱: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
記載事項)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 0994101
1110 號公告修正第 3、9 條條文;增訂第 3-1、14-1 條條文;並自
公告後六個月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行政院新聞局(89)正廣五字第 16565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行政院新聞局(八八)建廣五字第 07710
號函訂定;並自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