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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0 日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 111
  41006750  號公告修正名稱及全文 2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及不得記載事項;新名稱: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
  記載事項)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 0994101
  1110  號公告修正第 3、9 條條文;增訂第 3-1、14-1  條條文;並自
  公告後六個月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行政院新聞局(89)正廣五字第 16565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行政院新聞局(八八)建廣五字第 07710
  號函訂定;並自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