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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專用頻道使用規劃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三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 105
  41032171  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傳播字第 1
  0162010560  號令增訂發布第 5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有線廣播電視節目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專用頻道
  規劃要點;新名稱:有線廣播電視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專用
  頻道使用規劃要點)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 09605
  081736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4  點條文;並自九十六年七月九日生
  效
  (原名稱:有線廣播電視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專用頻道使用
  規劃要點;新名稱:有線廣播電視節目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
  專用頻道規劃要點)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五字第 091062615
  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  點;並自發布日起生效
  (原名稱:有線電視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使用頻道規劃要點
  ;新名稱:有線廣播電視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專用頻道使用
  規劃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