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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8.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基礎字第 105
  6300207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2 條條文
  (原名稱: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規費收費標準;新名稱:申請經
  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規費收費標準)
7.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二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基礎字第 104
  630192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技字第 1
  03430022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 09843
  0129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 0960514
  43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 09605
  1062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五字第 0930627130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五字第 0920621956A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